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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相济,实归掣肘——明代仪真掣盐与京掣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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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mb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Obstacl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Yizhen Cheyan and Jingche in the Ming Dynasty
  • 作者:夏强
  • 英文作者:XIA Qiang;School of History,Nanjing University;
  • 关键词:明代 ; 掣盐 ; 仪真 ; 京掣 ; 两淮
  • 英文关键词:Ming Dynasty;;cheyan(掣盐);;jingche(京掣);;lianghuai
  • 中文刊名:AFSX
  • 英文刊名:Historical Research in Anhui
  • 机构: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安徽史学
  • 年:2019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江南地域文化的历史演进”(10&ZD069)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AFSX201903003
  • 页数:11
  • CN:03
  • ISSN:34-1008/K
  • 分类号:21-31
摘要
掣盐是食盐运销环节的核心,也是多方利益交汇所在。仪真掣盐起初只为控遏私盐,割没折银之后,开始兼有征税的功能。至嘉靖年间,仪真掣盐已经形成了一套复杂的体系,但因盐务官员的腐败而在执行过程中存有掣盐愆期和超掣迭出的弊端。淮南之盐在南京复掣被称为京掣,京掣是景泰年间为辅助仪真掣盐而设,但逐渐变为淮盐销售的瓶颈。万历年间,南北两京关于京掣进行了长期的角力,最终巡盐御史取代南台御史成为京掣的管理者。京掣的变革是明廷立足现实,多方博弈的结果。
        Cheyan,a means of salt checking,was the core of salt sales,and it was also the intersection of multi-party interests.The effectiveness of Yizhen cheyan was built to anti-smuggling originally and added the function of taxation later,became more complicated during the period of Jiajing emperor,but still had two issues caused by corruption.The jingche system,salt rechecking in Nanjing,was set up in the time of Jingtai emperor to assist Yizhen cheyan,but later became an obstacle of salt sales.Officials in Nanjing and Beijing had a long debate during the period of Wanli emperor;at last the Salt Censors from Beijing replaced the censors in Nanjing as the managers of the Jingche eventually.This reform was a result of multi-party game within the imperial government which was based on reality.
引文
(1)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26—527页。
    (2)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22《户部八》,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28—829页。
    (3)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39页。
    (4)可参见[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84—285页;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3期,1974年;叶志如:《嘉庆十七年长芦盐砝舞弊案》,《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285页;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2期;王毓铨等编著:《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690页;淮安盐业志编撰委员会:《淮安盐业志》,方志出版社2013年版,第82—85页,等。
    (5)《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二月辛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明实录》校勘本,第1326页。
    (6)嘉靖《两淮盐法志》卷2《秩官志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66页。
    (7)刘惟谦等撰,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8《户律五·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8)张培仁:《静娱亭笔记》卷8《论川盐》,《续修四库全书》第118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9)(12)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36、231页。
    (10)万历《大明会典》卷34《户部二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595页。
    (11)嘉靖《惟扬志》卷9《盐政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4册,第581页。
    (12)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秦钺禁开余盐疏》,《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292页。
    (13)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44页。
    (14)《明史》卷75《职官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47页。
    (15)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0《宦绩》,第293页。
    (16)按,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0《宦绩》(第290页)误将张珩按淮之年记做“嘉靖十三年”。
    (17)《明世宗实录》卷409,嘉靖三十三年四月庚寅,第7137页。
    (18)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6《覆巡按史条议两淮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73页。
    (19)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昊条陈两淮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621页。
    (20)蓝章:《劳山遗稿·定掣盐疏》,《四库全书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18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21)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蓝章盐法疏》,第288页。
    (22)《明世宗实录》卷457,嘉靖三十七年三月丙子,第7738页。
    (23)赵世卿:《司农奏议》卷2《覆陕西总督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0册,第176页。
    (24)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5《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3册,第668页。
    (25)参见[日]藤井宏:《明代盐商的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252—346页。
    (26)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二》,第212页。
    (27)按,明代两淮盐场南北两掣盐所、不同时期的每“单盐”的数量会不尽相同,此为嘉靖三十七年规定之数。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九》,第564页。
    (28)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二《答咨访盐法·淮扬道中纪盐法》,《续修四库全书》1382册,第344页。
    (29)朱廷立:《盐政志》卷4《制度下·张珩题行两淮关防条约》,第242页。
    (30)汪砢玉:《古今鹾略》卷5《政令》,第51页。
    (31)②汪砢玉:《古今鹾略》卷5《政令》,第51页。
    (32)《明史》卷80《食货四》,第1941页。
    (33)《明世宗实录》卷96,嘉靖七年十二月庚寅,第2252页。
    (34)《明神宗实录》卷441,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寅,第8370—8371页。
    (35)陈际泰:《已吾集》卷11《议·盐法议》,《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678页。
    (36)《明世宗实录》卷103,嘉靖八年七月丁酉,第2422页。
    (37)《明孝宗实录》卷30,弘治二年九月戊寅,第676页。
    (38)张大复:《梅花草堂集·嵇先生鑘》,《笔记小说大观》第32册,扬州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163—164页。
    (39)蓝章:《劳山遗稿·定掣盐疏》,第8页。
    (40)万历《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九》,第564页。
    (41)康熙《两淮盐法志》卷28《盐法总论》,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2378页。
    (42)笑笑生著、秦修容整理:《金瓶梅》,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51—652页。
    (43)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36页。
    (44)所谓“河盐”是指“其在河径直起掣,全不上堆也”,《明神宗实录》卷78,万历六年八月丁未,第1687页。
    (45)“浮引”,即正盐以外之盐,鲁宝所行之“浮引”不需要依单排序掣盐,参见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284—285页。
    (46)《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3册,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668页。
    (47)康熙三年《扬州府志》卷12《盐法志》,广陵书社2015年版,第211页。
    (48)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卷37《清正》,《续修四库全书》第543册,第321页。
    (49)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1《题覆诸臣条议盐政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557页。
    (50)徐光启著、王重民辑校:《徐光启集》卷5《屯田疏稿·钦奉明旨条画屯田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54页。
    (5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台省·御史墨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82页。
    (52)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二《两淮盐政》,第337页。
    (53)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明经世文编》卷360,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92页。
    (54)“每盐一引从来五百七十斤……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盐,解捆七十余小包。”水商将盐570斤分装为70余小包,每小包重约8斤。参见袁世振:《复楚中论盐价公书》,《明经世文编》卷477,第5255页。
    (55)按,明代南京名为“应天府”,时人多以南京、留都、金陵等名代指之。为方便行文,本文统称“南京”。
    (56)《明英宗实录》卷28,正统二年三月壬辰,第553页。
    (57)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364—365页。
    (58)《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第4440页。
    (59)如天顺时期,江上私枭横行,他们“或三二十人,或四五十人,驾舟强劫往来客商货物,伪称下海官军,载私盐,悬黄旗,鸣锣击鼓,略无忌惮。”《明英宗实录》卷287,天顺二年二月辛卯,第6137—6138页。
    (60)(13)万历《大明会典》卷34《户部二十一》,第594、596页。
    (61)位于现在南京市区的盐仓桥路与盐仓桥东街交叉口附近。
    (62)万历《应天府志》卷3《郡纪下》,《金陵全书》甲编第8册,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420页。
    (63)《南京都察院志》卷40《志余》,第489—490页。
    (64)按,当时的南台御史与批验所大使之间不是上下级,只是监督的主客体关系。
    (65)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16页。
    (66)《明世宗实录》卷409,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庚寅,7136—7137页。
    (67)《明世宗实录》卷516,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壬戌,第8474页。
    (68)《明世宗实录》卷352,嘉靖二十八年九月戊寅,第6360页。
    (69)章懋:《议处盐法事宜奏状》,《明经世文编》卷95,第836页。
    (70)按,“水程”是明清各地盐场的统称,两淮多称“限票”,两浙多称“限帖”。
    (71)按,盐政道御史,即南京都察院督理盐政御史,专管京掣,简称“盐政御史”,参见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8页。
    (72)[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285页。
    (73)《明英宗实录》卷216,景泰三年五月己酉,第4664页。
    (74)《明宪宗实录》卷66,成化五年四月辛酉,第1328页。
    (75)按校印本《明孝宗实录》原作“量收本色十五分”,显然有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的《明孝宗实录校勘记》云:“广本十五作二三,抱本、阁本作一二。”此两种记载均属合理,本文权依“抱本”和“阁本”所载。《明孝宗实录》卷198,弘治十六年四月丙午,第3660页;《明孝宗实录校勘记》,第698页。
    (76)按,石灰山关盐银解部起始时间不详,万历时,有大臣奏称:“万历九年,南京郭御史题准:额解部银一万两,及掣完之日不能足数,方将本衙门纸赎凑解。”可见时间当在万历九年之前。《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59—660页。
    (77)万历《重修泉州府志》卷21《人物志》,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636—1637页。
    (78)按,“操江”,即提督操江都御史,多简称“操院”,此职例由南京都察院副或佥都御史担任,负责管理长江下游地区的江防事务,“凡盗贼及贩私盐者,悉令巡捕,兼以防倭”。《明史》卷91《兵三》,第2248页。
    (79)光绪《凤阳府志》卷17《宦绩传》,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80)按,被委以监掣的官员面对南京官员的讨要,给则有损“名器”,不给则构怨于人,只有不担任监掣官才能两不为失,这也成为监掣官多不愿赴任的原因之一。参见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第125页。
    (81)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明经世文编》卷360,第3893页。
    (82)黄克缵:《数马集》卷46《行状》,《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80册,第556页。
    (83)郭惟贤:《申明职掌疏》,《明经世文编》卷406,第4417页。
    (84)《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58—660页。
    (85)③④《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0—662、664—665、669页。
    (86)康熙三年《扬州府志》卷12《盐法志》,第216页。
    (87)《明神宗实录》卷310,万历二十五年五月壬寅,第5796页。
    (88)《南京都察院志》卷34《奏议八》,第250页。
    (89)⑥《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2—668、668—672页。
    (90)《明神宗实录》卷324,万历二十六年七月丙戌,第6014—6015页。
    (91)龙文彬:《明会要》卷55《食货三》,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058页。
    (92)万斯同:《明史》卷101《食货七·盐法》,《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646页。
    (93)陈建等:《皇明续纪三朝法传全录》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357册,第743页。
    (94)按,清雍正时,仪真改称仪征,仪征掣盐多被称为“桥掣”,乾隆时专设掣盐同知董其事。京掣改称“江掣”,并迁至条件更好的仪征旧港,例由巡盐御史亲掣。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卷50—51《掣验上下》,《续修四库全书》第483册,第566—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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