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稿是期刊社出版实践中的常见行为和提升办刊质量的重要途径,约稿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要约邀请和要约两种性质,不同性质的约稿对期刊社具有不同的法律拘束力。现行期刊要约邀请性质的约稿行为存在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对作者再投稿期间的限制问题以及编辑权等法律问题,而要约性质的约稿行为存在稿件质量不符合规范而退稿等法律问题。为应对因约稿可能产生的出版合同纠纷等法律风险,期刊社应树立法治理念,并采取在要约邀请性质的约稿行为中取得作者授权,尽量避免采取要约性质的约稿等措施,依法进一步规范约稿行为。
引文
[1]王晓珍.科技期刊群体约稿的选题特点及约稿模式探讨[J].编辑学报,2016,28(2):169-171.
[2]马兰兰,徐若冰,李雪莲.科技期刊约稿中的问题和应对[J].编辑学报,2011,23(4):344-345.
[3]王银平.科技期刊常见约稿方式的适用性比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4):488-491.
[4]徐咏军,高玉玲.期刊版权申明问题及法律解读[J].科技与出版,2016(4):55-59.
[5]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6]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盛杰,罗晓庆,赵鸥,等.新媒体约稿方式的价值探讨[J].编辑学报,2012,24(12):580-582.
[8]刘有东.论作品的修改权[J].现代法学,2010(3):176-183.
[9]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