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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价值功能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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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hanging of Value Function of Local Legislation Power on Taxation
  • 作者:黎江虹 ; 沈斌
  • 英文作者:Li Jianghong;Shen Bin;
  • 关键词:地方税收立法权 ; 地域差异性 ; 量能平等负担 ; 授权立法 ; 房产税
  • 中文刊名:FXZZ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20
  • 出版单位:法学
  • 年:2019
  • 期:No.452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央地财政权责配置中政府与市场互动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10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项目编号:20180608)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ZZ201907006
  • 页数:16
  • CN:07
  • ISSN:31-1050/D
  • 分类号:69-84
摘要
地方税收立法权以财政功能为价值定位实为理论之谬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制度建设与行权实践指引乏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际价值真空状态滋生了地方税收立法授权与行权实践中的无序与异化现象。纳税人的税收给付能力因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而存在不同,中央税收立法体制无法对此予以回应的功能缺陷彰显了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量能平等负担应当归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首位价值功能。在量能平等负担视域下重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制度需要根据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度来确定立法授权范围,明确地方税收立法的执行性立法性质,选择法条授权方式,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配置有效的授权立法监督控制机制。房产税的立法设计可以体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量能平等负担为价值定位对具体税种立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引文
[1]相关论述可参见毕金平:《论我国法定外地方税立法权的证成与实践》,《法学论坛》2017年第6期;周俊鹏:《论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思路》,《税务与经济》2008年第1期;朱大旗:《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国地方税权问题的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苗连营:《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傅红伟:《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陈少英:《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之构建——以税权配置为视角》,《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2]特别授权在历史上短暂存在后便退出舞台。“国发[1994]7号文”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授权给省级政府,但该特别授权随着《屠宰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被废止和《筵席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被宣布失效而终止。
    [3]参见叶金育:《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权的阐释与落实》,《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4]参见胡宇:《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同前注[1],傅红伟文;同前注[3],叶金育文。
    [5]同前注[1],苗连营文。
    [6]参见罗美娟、黄丽君:《拉弗最适税率及其应用》,《税务研究》2015年第7期。
    [7]参见崔巍:《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
    [8]参见郝硕博、李上炸:《对地方税体系的探讨》,《税务研究》2009年第6期。
    [9]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2~383页。
    [10][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1]参见侯卓:《论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法学》2018年第1期。
    [12]参见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3]参见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4]参见葛克昌:《税捐行政法——纳税人基本权利视野下之税捐稽征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15]虽然在世纪之初,有学者对量能课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持保留态度,认为量能课税与其说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毋宁说是一种财税思想,但是大部分学者仍然支持量能课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近年,学界对量能课税作为税法基本原则渐趋达成共识。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46页;葛克昌:《量能原则为税法结构性原则——与熊伟台北对话》,《月旦财经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许多奇:《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王茂庆:《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税法的变革》,《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曹明星:《量能课税原则新论》,《税务研究》2012年第7期;翁武耀:《量能课税原则与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16]See David N.Hyman,Public Finance:A Contemporary Application of Theory of Public,6th.Ed.,Boston: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662-663(1999).
    [17]同前注[15],许多奇文。
    [18]参见杨小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
    [19]See M.Slade Kendrick,The Ability-to-Pay Theory of Tax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29,No.1,1939,pp.92-101.
    [20]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元照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6页。
    [21]统计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版)。
    [22]参见熊伟:《房产税立法中的地方自主空间》,《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23]参见张帆:《地方立法中的未完全理论化难题:成因、类型及其解决》,《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2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5]参见郭子睿、陈骁、魏伟、张明:《中国城市房价驱动因素剖析:以35个大中城市为例》,《金融纵横》2017年第11期。
    [26]同前注[1],苗连营文。
    [27]参见黄茂荣:《税法总论》第1册,台湾根植法学丛书编辑部2002年版,第272~273页。以行为为征税客体的税种在我国大陆地区主要对应为流转税和行为税。因两者征税客体相同、税种属性相近,且流转税在规模上相对于行为税占绝对优势地位,故本文以流转税代称以行为为征税客体的税种。
    [28]参见叶金育:《税收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与再造》,《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29]在税法上,计税依据既可以指将税收客体转化为成数量的方式,又可以指将税收客体转化成数量的数额结果。前者如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后者如××顿、××平方米、××元。计税依据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更具有对纳税人税收债务进行量的调整的功能。
    [30]同前注[28],叶金育文。
    [31]同前注[20],陈清秀书,第347页。
    [32]参见黎江虹、沈斌:《税收法定主义之演绎逻辑与落实路径》,《武汉理工大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3]同前注[23],张帆文。
    [34]参见叶必丰:《论地方事务》,《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35]参见[法]让·里韦罗等:《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5页。
    [36]参见孙波:《论地方性事务——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新进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37]参见周伟:《论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标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38]同前注[15],刘剑文、熊伟书,第49页。
    [39]参见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2页。
    [40]参见刘桂清:《税收调控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正当理由和法条授权立法路径新探》,《税务研究》2015年第3期。
    [41]参见刘剑文:《地方税立法的纵向授权机制设计》,《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42]参见丁一:《德国税收授权立法之学理与实务》,《税务研究》2013年第6期。
    [43]参见苗连营:《合宪性审查制度雏形及其展开》,《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44]参见《全国人大明年开展备案审查回头看,拒不纠正将“撤销”》,http://news.163.com/1 7/1227/11/D6LKFVA60001 87VE.html,2018年12月12日访问。
    [45]参见毕金平、汪永福:《论分配公平视角下财产税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学术研究》2017年第12期。
    [46]参见刘剑文:《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47]参见张守文:《关于房产税立法的三大基本问题》,《税务研究》2012年第11期。
    [48]参见叶姗:《房地产税法建制中的量能课税考量》,《法学家》2019年第1期。
    [49]See Ronald Pasquariello,Tax Justice,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85.p.44.转引自前注[18],杨小强文。
    [50]参见胡怡建、田志伟、李长生编著:《房地产税国际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年版,第8~9页。
    [51]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起的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必须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起的审查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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