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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买卖契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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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深入研究离不开对中国古代社会留下来的大量契约为基本对象的全面探讨。在中国传统社会,订立书面的买卖契约不仅是一种很普遍的民间交易形式,而且还和封建国家利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为我们多视角全方位地考察清代的民间契约秩序并对契约文本背后的经济、社会、文化意义做出初步的阐释提供了可能。本文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静态和动态的考察和分析,在对清代买卖契约秩序立体描述的基础上进行法学的、社会学的甚至是文化学的归纳和阐释;同时,在细致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归纳中国古代买卖契约文本在其最后的“烂熟”阶段所显现的一些特征。
     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按照清代买卖契约的标的分类,主要内容也分为相应的四个章节,即田宅买卖契约、奴婢买卖契约、畜产买卖契约和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买卖契约。由于田宅买卖契约是国家成文法关注的焦点,也是民间最为重要的一类买卖契约,可供我们利用的史料也最为丰富,因而自然也是本文的重点。因为篇幅的缘故,将其分为两个章节进行论述。同时,自清末修律以来,国家成文法层次上关于买卖契约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民间契约实践则显然要滞后得多。因此,本文也用了一章的内容对清末修律背景下的买卖契约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导论”部分主要是对清代契约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学术史回顾、本选题的研究意义和方法以及对材料使用和文中重要概念的范畴的简要阐述。
     第一章以比较简练的笔墨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并总结了其特点,结合清代的社会状况对买卖契约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划分,以此为后文各种类型的买卖契约的阐述提供必要的说明并为比较归纳清代买卖契约的特征提供不可或缺的背景。
     第二、第三章对清代田宅买卖契约的论述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共分为四节,主要内容是以买卖契约的程序为线索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细致的论述和分析。文章第一节首先对清代买卖契约的国家成文法规制进行了梳理,并指出:由于完全以国家利益为导向,清代国家成文法对买卖契约的相关规定不仅苛刻,而且也不太切合实际,在操作的过程中带来的是买卖交易成本的上升。以此为重要的观察视角,第二节在对清代社会中的契约主体资格进行了系统考察后,以浓重的笔墨对实践中的田宅买卖契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成文法及其司法实践、清代社会田宅买卖交易发生的宏观和微观“场景”以及田宅买卖契约实践中人们对交易的便利、安全可靠、低成本的诉求等诸多因素展开对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从程序到文本形式、内容的分析和阐述。并在这一过程中,对“红契”和“白契”的效力及其对整个清代契约秩序运行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和第四节具有一定的补充性质。由于清代社会广泛存在“一田两主”的情况,因此,该部分的第三节在和一般的土地买卖契约对比的基础上,对“田皮”买卖契约进行了专门的论述,说明了其和一般的土地买卖契约的不同及其原因。第四节则是对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中的“活卖”的性质问题进行的理论上的分析说明,通过将标识为“卖”的“活卖”契和标识为“典”的契约的细致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活卖”和“典”存在一些本质上的差异,因而在性质上具有更接近于“卖”的交易属性。
     第四章对清代奴婢买卖契约的概念使用以及奴婢买卖契约的形式特点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清代国家法主要是从严厉打击略卖人口的角度规范奴婢的买卖的,因而民间的奴婢买卖契约为交易安全起见,特别注重对卖方的担保责任。而中国人的“面子”观念在以子女为标的的买卖契约中也有形式上的体现。
     对于畜产买卖契约,虽然官方法律对其契约格式和内容也没有任何规定,但从民间契约实践来看,明清以来成熟的田宅买卖契约样式也延伸到了这类买卖契约上。但交易程序则显然要比田宅买卖交易简单得多。文章第五章对这类买卖契约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对其他财产买卖契约,清代国家法只是对买卖的标的的种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其他则一概委之于民间自由进行。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就买卖交易订立书面契约除了和标的物的价值以及交易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存在密切关系外,还受到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以及民族、宗教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文章第六章对此进行了简洁的论述。
     文章的第七章主要是对清末修律背景下的买卖契约进行分析说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全面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而和契约相关的内容也是其核心部分。不过,当时的中国现实显然还不能与此很好地切合。因此,清末无论是买卖契约文本还是整个契约秩序都还无法清晰地感受到法律大变革的气息。
     文章的结语部分立足于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从动态多维度的角度和静态的方面对清代国家成文法及司法实践的特点及其对清代买卖契约实践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归纳和总结,并在此过程中对清代民间买卖契约秩序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说明。最后,文章还从清代买卖契约文本出发,指出了中国传统买卖契约在其“烂熟”阶段所出现的概念使用统一化的趋势、内容出现形式化的迹象等诸特点。
In order to have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traditional China civi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research on the abundant ancient memorandums as basic object.It was a all-pervading bargaining style to make written contact on important property in traditional society,remained plenty of memorandums,so that it is possible for us to explore the contact system and make a elementary explanation on the cause of economy,society and culture hidden behind the memorandums from a mul-visual angle for they were connected with the interest of the country complicatedly.The thesis tries to make not only a static study but also a dynamic one,subjecting the memorandums to the statute,fulfillment and folk custom.Based on the meticulous description of the bargaining contact system,the thesis makes an analysis on it from a nomological,sociological and cultural view. Additionally,the thesis concludes the features of the ancient memorandums during the full-blown phase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thesis was divided four primary parts according to the categories of the object in the bargaining,namely land-house memorandum,bond-servant memorandum,livestock memorandum and other property memorandum,besides the instruction and the conclusion.The part on land-house contact i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in the thesis for it was the focus in the statute as one most valuable contact, provided most abundant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us to utilize.There are two chapters on the land-house contact for the chapter's length of this part.The practice of the contact in society lagged behind the statute which had great revision since the law was revised a lot in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So there is a succinct investigation on the bargaining contact in that backgrounds above mentioned in the last chapter.
     The present study situation of the contact in Qing Dynasty is mainly introduced in the instruction,also including the meaning of the research on the topic,the method during the study 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beside the material used.
     The first chapt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ancient China bargaining contact and draws the dominated characteristics, classifying the bargaining contact according to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Qing Dynasty.So that the necessary explanation and indispensable grounds are offered to the exploration of all sorts of bargaining contacts and the conclusion of the features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The second and the third chapter are focus on the land-house bargaining contact in Qing Dynasty,the dominate part of the whole thesis, comprised of four segments which dissertated and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After outlining the regulation to the bargaining contact in the statute in the Qing Dynasty firstly,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it is both rigorous and unrealistic and it also caused the cost of the bargaining to ascend because the regulations were almost absolutely oriented to the country's interest.Regarded as one perspective view,the thesis makes an overall description on the land-house contact in the practice.An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is made from the procedure to the style and content of the memorandums on land-house bargain,in which many factors are thought of,such as the statute,the judicatory practice,the macroscopical and microcosmic scene of the land-house deal in rural society.At the same time,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people's pursuit of convenience,security and low cost during the deal was a critical factor which had great influence throughout the land-house deal.During the course,the effect and the significance following of the Red Memorandums and White Memorandums, an important issue,is discussed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judicatory cases and contrast with each other.The third and the fourth segments,in some sense,are compensatory to the main content on the land-house deal. For the phenomenon,One Land Two Owners,who had the Skin of the land and the Bone of the land respectively,existed extensively in Qing Dynasty, it is necessary fix eyes on it.The third one specially is concentrated on the bargain of the Skin of the land.Based on the contrast with the ordinary land deal,the author interprets the people's notion to the property through finding out the differences with the common land bargain and the explanation on them.The fourth one attempts to have a meticulous discussion on the attribute of the Live-sale in-depth theoretically.The thesis pointes out that the Live-sale's attribute is rather closer to the sale than to the pawn and the both have some bitter difference in essence through a subtle comparison the memorandums labeled as selling and those labeled as pawning.
     The fourth chapter's content is concentrated on the memorandums of bond-servants.The thesis explo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cept and the style in bond-servants in Qing Dynasty.It is demonstrated that the people putted special great emphasis on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of hypothecating in order to secure the safety as possible as they could in the deal,since there were severe measure to the unlawful deal of persons in the country's statute.Meanwhile influence from Chinese notion of Face reflected a bit,to some extent,on the style of the bond-servants memorandums on which the objects were the offspring.
     There was nothing about the style and the content on livestock memorandums but necessity in the statute in Qing Dynasty.The mature style of land-house memorandums since Ming and Qing Dynasty had extended to the livestock memorandum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deal in the society in Qing Dynasty,while the procedure during the course was much simpler than that during the land-house sale.The fifth chapter makes a brief investigation on the issue as mentioned.
     The sixth chapter's primary content is on the rest property memorandums except for those mentioned above.It was almost entirely free in this field,except that the categories as objects were restricted necessarily of this kind deal in the statute in Qing Dynasty.In practice, making a written form contact or not was related with plenty of factors, such as the value of the object,the duration of the deal,the degre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culture in a specific area,besides the ethical and religious customs.The sixth chapter makes a concise explanation on the issue.
     The seventh chapter analyzes the sale contact briefly while the law was revised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The legal concept and system were completely introduced into the Draft of Civil Code of Qing Dynasty in that time,the content of contact being a core component certainly.The influence of the law revolution had not taken place from written form contact and the order of bargaining because it did not keep pace with the reality in that time.
     On the entirely demonstration about the overall investigation,the thesis conclud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tatute on the bargain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practice of contact in the society,at the same time points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other from a dynamic view.And from a static angle,the traits of the memorandums were induced in the conclusion too.
引文
1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当然,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的存在状态和西方不同,就法典体系来看,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正如张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
    2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导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3 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契约文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290页;岸本美绪:《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契约文书研究会的30年》,《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4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
    5 具体详细情况可以参考《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第6—8页,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6 首届中国法律史年会秘书组:《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届年会简报七》,1983年8月17日印发。在此也感谢张先生惠赐该简报的复印件。
    7 李志敏主编:《中国民法史》,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
    8 叶孝信等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9 张晋藩著:《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10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需要说明的是,该书虽然出版于2005 年,但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该书的缘起及很多内容都和早年参加叶孝信的《中国民法史》直接相关。详情可参阅该书后记。
    11 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2 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契约问题”,第140-227。
    13 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 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该书以质权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了少量的契约文本。
    15 周远廉:《清代租佃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出版。
    16 该文从国家制定法的条文入手,对唐代的吐鲁番地区的买卖契约进行了实证式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7 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4-568页。
    18 加藤繁:《唐代不动产的“质”》,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248-257页。
    19 苏亦工:《发现中国的普通法——清代借贷契约的成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130-146页。
    20 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225页。
    21 刘斌:《敦煌七十四件买卖、借贷契约考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巴蜀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144页。
    22 池田温:《中国古代租佃契》,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出版,龚泽铣节译本,中华书局1984年。
    23 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木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通代先秦秦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贞。
    24 赵晓耕刘涛:《论“典》,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5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6 吕志兴:《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该文主要以国家法律制度为主线,基本没有结合契约订立中的实际情形。
    27 王德庆:《清代土地买卖中的陋规习惯——以陕南地区为例》,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3期。
    28 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和投税过割办法研究》,载《安徽史学》1995年第2期.
    29 霍存福:《唐代不动产买卖程序考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4-568页。
    30 藏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97-111页。
    31 岸木美绪:《明清时代的“找价回赎”问题》,载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木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459页。
    32 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第36-40页。
    33 王志强《试析晚清至民初房地交易契约的概念—民事习惯地区性差异的初步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81页。
    34 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35 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211页。
    36 寺田浩明:《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651-678页。
    37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8 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
    39 赵晓力文: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页。
    40 罗海山:《传统中国的契约、法律与社会》,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41 王德庆:《契约、习惯与社会秩序》,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5月。
    42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第25页。
    43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44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7年1月出版,第9页。
    45 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第1页,引论。
    46 李力:《清代契约中法律》,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
    47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41页。
    48 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49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8页。
    50 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第7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51 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引言”第2-4页。
    52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3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54 不过,日本学者岸本美绪认为,尽管“契”与“约”的用法因地域和时期的不同有较大差异,但“契”字似乎多用于重要而且正式的文书,“约”和“字”则给人一种略式文书的印象。(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即使如此,它们之间也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其含义是基本相同的。
    55 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辩》,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56 《说文》:契,刻也。
    57 《说文》:约,缠束也。
    58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59 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页.
    60 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9-10页
    61 《汉书·食货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62 《礼记·王制》:“田里不鬻”,即土地不许买卖
    63 赵云旗:《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探讨》,载《学术月刊》1999年第1期,第83页。
    6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导言,第22页。
    65 赵云旗认为,土地“民得买卖”在商鞅变法后虽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但承认了土地私有,国家无权干涉,所以在《秦简》上很难找到和买卖契约相关的规定。从《九朝律考》和目前出土的汉代法律史料来看,这种情形也一直延续到了汉代。
    66 相关契约可见《汉长乐里奴卖田券》、《西汉地节二年巴州杨童买山刻石》,《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40、3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7 据张传玺先生的研究,买地券始于汉代的一种随葬品,是葬家为死者虚构的一种置买墓地的契约,盛行于东汉到明代。买地券的文字格式和内容要点都与同一时代的人间契约基本相同,因此可以作为我们研究契约的重要史料。但要注意的是,东汉时买地券刚刚行用,所写内容与人间契约几乎完全相同,东汉末之魏晋以后,买地券的内容因迷信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其史料价值也大为降低。
    68 这方面的实例可见《东汉建宁四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载《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48页。
    69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导言,第15页。
    70 《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志》。
    71 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349页。
    72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导言,第28页。
    73 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28页。
    74 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29-33页。
    75 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33页。
    76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载滋贺秀三等主编:《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页。
    77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第274页,三民书局,民国六十八年三月出版;潘维和在《中国民事法史》中也有与此基本一致的表述,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354页;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82页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78 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的“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31、136页。
    79 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的“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41页。
    80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第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81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19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82 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7月出版。
    83 李力:《清代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36-139页。
    84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的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批和民间契约》王亚新 梁治平编,第19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85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第40页,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
    86 具体讨论可参阅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载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民国90年版,第225-257页。
    8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史料》,第376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88 具体情况可查阅《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婚姻”卷。
    8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90 赵云旗:《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思考》,载《学术月刊》1999年第1期。
    91 张晋藩等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第952-95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2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9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44页。
    94 《清实录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3。
    95 《清实录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3。
    96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97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98 吴坛:《大清律例通考》。
    99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0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1 对清代的民族立法方针政策,刘广安教授有过详细的论述,具体可见其《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研究》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2 《大清律例 户律 盗卖田宅》乾隆二十一年定例。
    103 《大清律例 户律 盗卖田宅》条例。
    104 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05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6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7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8 《户部则例》卷十《田赋四》。
    109 《台湾私法物权编》下,第1347页。
    110 《大清律例 户律 典卖田宅》雍正八年条例。
    111 《大清律例 户律 典卖田宅》乾隆十八年定例。
    112 吴坛:《大清律例通考》。
    11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48-1249页。
    11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8页。
    11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1页。
    11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4页。
    11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6页。
    11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1页。
    11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4页。
    12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8页,《山阴县高兆原兄弟卖田官契》。
    121 道光六年山西稷山郭敬义卖地契,《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第49页,编号第101。
    12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62页,《汉州胡邓氏母子杜卖水田房屋官契》。
    12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4页。
    12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8页。
    12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5页。
    126 席裕富、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94,征榷十二·杂税,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七十一年。
    127 何珍如:《明清时期上地买卖中的税契问题》,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8期。
    12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6-1157页。
    12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77-1179页。
    130 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第113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1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第34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32 曹仁虎:皇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杂征敛,浙江书局,光绪八年印。
    13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0页。
    134 曹仁虎:皇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杂征敛,浙江书局,光绪八年印。
    135 席裕富、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94,征榷十二·杂税,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七十一年。
    136 关于这项契尾制度的改进情况,在乾隆四十七年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颁给大兴县苗德补房税契尾上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88页。
    137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户律·田宅·典卖田宅》,湖北谳文局,同治十一年本;《大清律例 户律 典买田宅》第八条例文。
    138 有学者认为清朝后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官颁契纸的时间在光绪二十六年左右,从现存的契约契尾中的契税章程来看,这种动向至少在光绪二十年左右就开始了。如孙清玲:《略论清代的税契问题》,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3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1页。
    14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4页。
    141 《上海县续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4号,据民国一七年本影印,转引自前揭孙清玲文。
    142 《皇朝续文献通考》,卷4,征榷考二十·杂征,民国四年本。
    143 孙清玲:《略论清代的税契问题》,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44 《皇朝续文献通考》卷4,征榷考二十·杂征民国四年本。
    145 《大清宣统新法令》,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本,第30页。
    14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4页。
    14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45页。
    148 《皇朝续文献通考》卷4,征榷考二十·杂征,民国四年本
    149 《川省契税章程》,转引自卞利:《清代的江西契尾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150 《大清宣统新法令》,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本,第31页。
    151 《大清律例 户律 典卖田宅》。
    15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6-1237页。
    153 《清实录》卷二十三。
    154 陈登原:《中国田赋史》,第196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55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 前言》第11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156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第234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157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6册,第370页,齐鲁书社1988年版。
    158 汪辉祖:《汪龙庄遗书·病榻梦痕录》卷下。
    159 吕志兴:《我国古代居间制度及其借鉴》,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160 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沿革》补注第16,载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16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45页。
    16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1页。
    163 杜文通:《沧州契约文书选辑》涂氏文书第4契。
    16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14-31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165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66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著严禁衿监充任牙行上谕》乾隆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67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著严禁衿监充任牙行上谕》乾隆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68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湖北巡抚晏斯盛为请定地方官清厘牙行处分例以禁牙行吞骗事奏折》乾隆九年十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69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湖北巡抚晏斯盛为请定地方官清厘牙行处分例以禁牙行吞骗事奏折》乾隆九年十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70 《钱谷指南·市廛牙行》,载《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16页。
    171 《大清律例 户律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条例,吴坛《大清律例通考》。
    172 《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江西布政使彭家屏为请停牙行五年换帖之例事奏折》乾隆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7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0页。
    174 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第113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17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8页。
    176 卢崇兴《守禾日记》卷三《一件严禁田房加价以遏刁风以奠民生事》。
    17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25页。
    17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45页。
    179 《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第一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152-153页。
    18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8页。
    181 当然,国家法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契约的效力毫无疑问具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此处要强调的是,清代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对相对人的选择并不是以国家规定为唯一指标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指标,而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对相对人的直觉判断。
    182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3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4 《大清律例 户律 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185 《中国家族法原理》,第119-123页。
    18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64页,第209号案例。
    18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6页。
    18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70页。
    18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0页。
    19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90页。
    19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75页。
    192 《中国农村惯习调查》V62页,转引自《中国家族法原理》第131页。
    193 王成伟:《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变动的考察》,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194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2页。
    19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04页。
    196 《同治十三年新都县黄益贞祖孙杜卖水田红契》,载《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4页。
    19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5页。
    19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67页。
    19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1页。
    20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28页、第535页。
    201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第391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0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98页。
    20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0页。
    204 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和地位》,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81页。
    205 罗洪洋:《贵州锦屏林契选编》,载谢辉、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9页。
    206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1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30页。
    20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1页。
    20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4页。
    21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0页。
    21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93页。
    212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台湾历史文献丛刊《台湾私法物权编》(下),台湾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第1204-1205页。
    213 转引自前揭《中国家族法原理》,第344-34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4 同前揭滋贺氏书,第346页。
    2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76-81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216 前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页。
    217 上揭《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6页。
    218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152页。
    21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28-1429页。
    220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0页,《清同治十年(1871年)宛平县廖子集卖房红契》。
    221 前揭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第281页。
    222 前揭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246页。
    223 《惯习调查》V105页下段,转引自前揭《中国家族法原理》,第247页。
    224 前揭《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64页。
    225 高世瑜:《说“三从”: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家庭地位漫议》,载《光明口报》1995年11月20日。
    226 叶孝信:《中国民法史》,第56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227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66页。
    228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33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2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39页。
    230 田涛、郑秦、宋格文等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编号第183,中华书局2001年版。
    231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9页。
    232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7页。
    233 前揭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第469页。
    234 前揭《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48页、第244页。
    235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66页。
    236 前揭《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79-383页。
    237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238 《明公书判清明集》之“违法交易”“母在与兄弟有分”。
    23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4页。
    240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96页。
    241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47页。
    242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0页。
    243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9页。
    244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73页。
    245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4页。
    246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5页。
    247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6页。
    248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36页。
    24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45页。
    250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私法物权编》(下),台湾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第1461页。
    251 此契及上契为笔者好友北京大学潘晟博士处所赠。其每次于旧货市场有所得,均慷慨与我同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25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0页。
    25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28页。
    254 台湾历史文献丛刊《台湾私法物权编》(下),台湾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第1461页。
    255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74页。
    256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45页。
    257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3页。
    258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48页。
    25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5页。
    260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00页。
    261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46页。
    262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2页。
    263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9页。
    264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27页。
    265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23页。
    266 《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和秩序》,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42页。
    267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
    268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第77页。
    269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47-1148页。
    270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51-1352页。
    271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44页。
    272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9页。
    273 前揭《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95页。
    274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75 周远廉、谢肇华:《清代租佃制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4页。
    276 前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294页。
    277 前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290页。
    278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3页。
    279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3页。
    280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59页,。
    281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1页。
    282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3页。
    283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6页。
    284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0页。
    285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页。
    286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页。
    287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74页。
    288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90页。
    289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8页。
    290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0页。
    291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90页。
    292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91页。
    293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93页。
    294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04页。
    295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5页。
    296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77页。
    297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0页。
    298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1页。
    299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47页。
    300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0页。
    301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6页。
    302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42页。
    303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3页。
    304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明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271-272页。
    305 张传玺等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8页。
    306 朱文通:《沧州文书选辑》之高氏文书。
    307 吕志兴:《中国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308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十七之一。
    309 前揭吕志兴文第125、126页。
    310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22页。
    311 《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
    312 《田文镜告示·条禁事》,杨一凡 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13 《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
    314 陕西省紫阳县档案馆藏清代档案第21卷。
    315 陕西省紫阳县档案馆藏清代档案第21卷。
    316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31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32页。
    31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3页。
    31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267页。
    320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出版,第59页。
    321 赵廷臣:《请定催征之法疏》,载贺长龄 魏源编《清朝经世文编》卷29,《户政四》。
    322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役法》。
    323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第50页。
    324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四册,第98页。
    325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二。
    326 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的沿革》补注第18,载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8页。
    327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台湾历史文献丛刊《台湾私法物权编》下,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第1208-1209页。
    328 《台湾私法物权编》下,第1222页。
    329 《台湾私法物权编》下,第1233页。
    330 E·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404页。
    331 尹伊君 著:《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8页。
    333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8-155页。
    334 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161页。
    335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336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108页。
    337 高田保马:《修订社会学概论》,转引自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338 波特:《传统中国的土地与宗族》,转引自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339 E·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404页。
    340 尹伊君 著:《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8页。
    341[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342 代表性研究如李祝环:《中国古代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343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14页。
    344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山阴县孙茂芳叔侄卖田官契,载《考释》第1248-1249页;嘉庆六年(1801年)山阴县高兆原兄弟(绝)卖田官契,载《考释》第1308页;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蓟门乔顺卖房官契后附的“写契投税章程”,载《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4页。
    345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明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出版,第112-113页。
    346 例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贵 州仁怀县袁世敏强赎远年出卖田土”案,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72号案例。
    34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41号案,第387-388页。
    34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72号案,第363页。
    3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40号案,第386页.
    35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41号案,第387页。
    351 前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352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8页。
    353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2页。
    354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3页。
    355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02页。
    356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4页。
    357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65页。
    358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79页。
    359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49页。
    360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49页。
    361 同上《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4页。
    36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459页。
    36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0-561页。
    364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36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 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314-316页。
    366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95-96页。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367 关于长沙的中人费用情况,《报告录》和《大全》有出入,《报告录》的情况是:买卖不动产,中人费每百元三元,由买主负担。
    1 此习惯普遍存在于直隶各县,相关情况可见《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49页。
    368 《中国历代契约考释汇编》,第1464页。
    369 何柏生:《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含》,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370 这种说法广泛地流行于山西、福建、绥远等地方,见《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4、第505、第601页。
    37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41号案,第387-388页。
    372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373 《大清律例 户律 典买田宅》条例。
    374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37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1页。
    37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38、139页。
    37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6页。
    37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9页。
    37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8页。
    38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6页。
    38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84页。
    38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97页。
    38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1页、第440页。
    38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85页。
    38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0页.
    38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9页。
    38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0页。
    38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45页。
    389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9页。
    39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页。
    39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0页。
    39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页。
    39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页。
    39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2页。
    39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1页。
    39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29页。
    39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33页。
    39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38页。
    39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17页。
    40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73页。
    40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17页。
    40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17页。
    40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02页)
    404 E·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404页。
    40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页。
    40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9页。
    407 代表性作品如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的成立要件》;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136-14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罗海山、王一:《中国古代田宅买卖契约的条款》,载《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40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465页。
    40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494页供词中有“这死的何宪章是小的父亲,土牙为业。凡地方上人买卖田产,父亲评价立议写契,赚些用钱,是无贴的”之语。
    41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5页。
    411 《光绪二十一年汉州胡邓氏母子杜卖水田房屋官契》,《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1页。
    41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4页。
    41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8页。
    41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5页。
    41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42页。
    41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18页。
    41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21页。
    41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45页。
    41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页
    420 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第1585页。
    42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6页。
    42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9页。
    42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07页。
    42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5、42、50、55、61、72、74、83页等。
    42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4、122、293页等。
    42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05页。
    427 《大清律例 刑律 贼盗下》有专门的“发塚”条: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梆,杖一百。仍令改正。
    42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79页。
    42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52页。
    430 详见刑科题本“湖北按察使司按察使德福招称”之案,《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60-262页。
    43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17页。
    43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6页。
    43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8-1319页。
    434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明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419页。
    435 刑科题本安徽合肥的一件案例中有供词称:“贡生们这里有这俗例,借地盖屋,名为浮房”等语,而契买卖契约中也称“八斗六升半秧田,外有基地并浮房三间”。详情可见《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406页。
    436 《新唐书》卷112《王义方传》。
    43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30页。
    43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85-1486页。
    43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2页。
    44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61页。
    441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44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97页。
    44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1页。
    444 田涛、郑秦、宋格文等主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编号61,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9页,。
    445 《乾隆四十二年山西临汾祁存义等卖房地契》,《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编号50,第24页。
    44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4页。
    447 杜文通:《沧州土地文书辑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6期,1988年第1、2、3、4期。
    448 周翔鹤:《清代台湾土地文书札记二题》,载《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4期,第34页。
    44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5页。
    45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页。
    45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6页。
    45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9页。
    45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9页。
    45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93页。
    45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7页。
    45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8页。
    45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2页。
    45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25页。
    459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二章汉大租第三节 典卖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一五二种。
    460 周翔鹤:《清代台湾土地文书札记二题》,载《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4期,第36-37页。
    46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89页
    46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0页。
    463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第593-594页)
    464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
    465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
    466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第116页。
    467 《沧州土地文书选辑》,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6期,1988年第1期、第2期、第3期。
    46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9页。
    46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3页。
    47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9页。
    47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3页。
    47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9页、第465页。
    47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78页。
    47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85页。
    47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3页。
    47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45页。
    47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50页。
    47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7页。
    479 当然,清代的买卖契约早已走出了罗马法早期的那种严格形式主义的羁绊,而且事实上中国古代的交付和付款信用发端很早,至少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很普遍的赊买卖以及预买预卖的情形。不过,可能是由于田宅作为标的的特殊性,这种情况在田宅买卖领域很少发生。
    480 刘家安:《买卖的法律结构——以所有权移转问题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481 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辩》,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82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4页。
    483 袁守定:《听讼·南北民风不同》,载徐栋编:《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484 万维翰:《幕学举要·总论》卷3,浙江书局光绪十八年刊本。
    48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78页。
    486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6册,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377页。
    487 《孔府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82年6月出版,第197页。
    488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48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35页。
    49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40页。
    49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2页。
    49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5页。
    49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27页。
    494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33页。
    495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页、第31页、第37页、第43页、第46页、第49页、第50页、51页、53页、54页、57页、60页、63页、65页、67页、第100页第122页等,几乎为全国通行之交易习惯。
    496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19-222页,第096号案例。
    497 刑科题本“按察使叶佩荪招呈”,《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84-285页。
    498 《徐公谳词·韦让三盗卖弟田案》,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75页。
    499 《中华民国民法》第867条、《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转引自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500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沈瑞告赵威案》,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510页。
    501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07-208页。
    502 刑科题本“贵州巡抚周人骥题前事”,《清代的土地站哟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45-247页。
    50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64页收录的《光绪二十二年蓟门乔顺卖房官契》后的写契投税章程中,对民间田宅交易中官牙纪的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民间嗣后买卖田房,务须令牙纪于司印官纸内签名,牙纪行用与中人、代笔等费,准百分中之五分,买者出三分,卖者出二分。系牙纪说成者,准牙纪分用二分五,中人、代笔分用二分五。如系中人说成者,丈量立契,诋准牙纪分用一分。如牙纪人等多索,准民告发,查实严办”。可见这些费用是被官方法律所许可的。
    50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48页。
    50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53页。
    50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0页。
    50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1页。
    50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7页。
    50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3页。
    51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8页。
    51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4页。
    51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63页、第470页。
    51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17页。
    51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59页。
    5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页。
    51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8页。
    51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7页。
    51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9页。
    51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8页。
    52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2页。
    521 《满铁旧惯调查报告》录Ⅲ-10-15,转引自滋贺秀三氏书注释第20,第181页。
    52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85-1486页。
    52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983页。
    5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386页。
    52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93页。
    52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18页。
    52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7页。
    52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01页。
    5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405页,案例147。
    53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62页。
    53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51页。
    53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514、517页。
    53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4页。
    5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386页,案例140。
    53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7页。
    53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第580页。
    53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6页。
    538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491页。
    53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4页。
    540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410、413、431页。
    54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2页、第438页。
    542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44页。
    543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62页。
    544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551页、559页。
    545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576页。
    546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418页。
    547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62页。
    548 同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57-359页。
    549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470页。
    550 樊增祥:《樊山政书》卷20,《批拣选知县马象雍等禀》
    551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561页,我们应该注意到该案的起因并不是买主不愿意承认给付画字钱的俗例,而是因为原业主过了很多年后才来讨要,以致造成买主的反感。
    552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569页。
    553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503-506页,案情大致如下:向高怀无嗣,后抱养陈世洪为义子,更名向正明,向高怀夫妇去世时,向正明无钱安葬,就凭中陈宗远等以一百一十千文的价格出卖水田十亩,另外给脱业钱二十千文,共计一百三十千文。因为当地有俗例:绝户卖田,要给族戚们脱业钱文,分给族戚遗念。后因凭中等人私分钱文引起纠纷,闹出了人命。值得我们注意的时,地方官对此脱业念钱的俗例持认同立场,因而在判决中写道“……向正明不将余价分给,均合依不应重律……仍于向正明名下,追出钱十七千五百三十五文,陈宗远、向高云……各名下,共追出钱十千文,一并分给向姓族戚具领。……聂开周(系向正明姑夫)等分受钱文,讯系脱业遗念,俗例相沿,免其追缴。……”此判决也得到了湖北按察使的认可。。
    554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16页。
    555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44-347页。
    556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432页。
    557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上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58 张研:《中国传统社会地权属性的再思考》,载《安徽史学》2005年第1期,24-26页。
    559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57-359页。
    560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62-364页。
    561 杨国珍:《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8页。
    562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515页。
    563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56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06页。
    565 拉蒙·H·迈耶斯:《晚清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566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上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45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6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4页。
    568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8-1249页。
    56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0页。
    57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16-219页。
    571 上述江西、福建、贵州、安徽、浙江、湖南、江苏等地的类似情形分别可见《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224-226、第242页、第245页、第299页、第350页、第356页、第364-367页。
    572 《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47页。
    57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708页。
    574 从中国民法理论学界的情况来看,一般学者都没有再采用要物契约的说法。抛开“契约”和“合同”的术语争论不论,中国的民法学者所说的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大致近似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即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则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详述可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及其他民法论著中的相关内容。
    575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10页。
    576 载滋贺秀三等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201页。
    577 李力:《清代民法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40页。
    578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第103页等。
    579 《大清律例 户律》条例。
    580 陈全伦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194页。
    58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32页。
    582 该例契据虽然是民国初期的,但在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做法逐步被确立的时期尚且如此。在清代缺乏专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服务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应该会更普遍。民国初年的习惯调查材料也说明了这种作法所具有的长期性。
    58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2页。
    58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85页。
    585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那些通过原始取得的土地等财产由于不存在可以签定契约的对象,“对这种财产合法性的追求,只能向官府请求了”。此种观点可参见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84页。这种看法显然忽视了民间自我满足这种追求的途径及其有效性。
    58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2页。
    58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25页。
    588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二章汉大租第三节 典卖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一五二种。
    58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03页。
    59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8页。
    591 《大清律例·户律》“盗卖田宅”条。
    592(清)李之芳:《棘听草》,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142页。
    593(清)李之芳:《棘听草》,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594(清)李之芳:《棘听草》,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595(清)叶晟:《求刍集》,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596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明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156-159页。
    597(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秦榜魁一案》,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俞鹿年、李琳、高旭晨整理:《历代判例判牍》第12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598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90页。
    599(清)李之芳:《棘听草》,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600(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牟奇翠一案》,载杨一凡、徐立志主编,俞鹿年、李琳、高旭晨整理:《历代判例判牍》第12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601 刘家安:《买卖的法律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602 《大清律例·户律·典买田宅》
    60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08页。
    60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46页。
    60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3页。
    60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4页。
    60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24页。
    60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12页。
    60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15页。
    61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24页。
    61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4页。
    61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39页。
    61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45页。
    61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8页。
    615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428页。
    616 刘广安:《中华法系再认识》第44-45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也可参见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617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427-430页。
    618 《钱谷必读》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页。
    61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9页。
    62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6页。
    62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03页。
    62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82页。
    62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页。
    62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1页。
    62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4页。
    62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27页。
    62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37页。
    62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6页。
    62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8页。
    63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9页。
    63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0页。
    63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3页。
    63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9页。
    63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90页。
    63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06页。
    63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06页。
    63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20页。
    63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3页。
    63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33页。
    64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42页。
    64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49页。
    64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59页。
    64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62页。
    64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6页。
    64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404-1405页
    64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03页。
    64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1页。
    648 这两例契约可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康熙夥县李氏抄契簿》,花山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64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73页。
    650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一。
    651 《田文镜告示·条禁事》,杨一凡 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652 转引自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18页。
    653 《掌书王锺珩禀为叙祖业无契缘由恳乞行文到县投税事》,《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6册,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370页。
    65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6页。
    65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3页。
    65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0页。
    65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91页。
    65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93页。
    65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5页-1168。
    66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166页。
    66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05页。
    66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46页。
    663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9页。
    66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24页。
    66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91页。
    66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7页。
    66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8页。
    66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4页。
    66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6页。
    670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41页。
    67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75页。
    672 《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和秩序》,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43页。
    673 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人工林业中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云南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32页。
    674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81页。
    675 载《安徽史学》,2005年第1期。
    676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
    677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
    678 杜文通:《沧州契约文书选辑》高氏文书第3契。
    67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8-329页。
    680 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94-96页,。
    68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33页。
    682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67页。
    683 李力博士论文第98页。
    684 斯普林格尔:《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123页。
    685 清·钱永:《履园从话》。
    68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0-321页。
    68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9-362页。
    68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11页。
    68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第367-369页。
    690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原文此处的本意主要是在剖析民事案件调处的原因。笔者以为这也是民间契约秩序能够在官府干预之外能够运行的重要原因。
    69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62-364页。
    69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31页。
    693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二五六。
    694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七。
    695 《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二六三。
    696 《清实录·仁宗实录》卷二九六。
    697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九。
    698 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699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6《一件严禁富户掯赎刁民告赎告找事》。
    700(清)卢崇兴:《守禾日记》,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
    701(清)卢崇兴:《守禾日记》,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1页,《一件亲斩土豪事》。
    70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79页。
    70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54页。
    704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216页。
    70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9页。
    70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75页。
    70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54页。
    708 《公文类纂》,档案号:4411。转引自陈秋坤:《清初屏东平原土地占垦、租佃关系与聚落社会秩序,1690—1770》,第38页,载陈秋坤、洪丽完《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出版,中华民国九十年四月。
    709 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7月出版,第411页。
    710 也可参见赵晓力所作的简单统计,《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第477页,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711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
    712 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7月出版,第422页。
    713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第302页,三民书局民国六十八年;杨国桢,前引93页:仁井田陞,前引412页
    714 前揭仁井田陞氏书第414页;戴炎辉氏书第303页。
    715 前揭杨国桢氏书第115页。
    716 《李石渠先生治闽政略》,清梅石山房刻本,转引自杨国桢氏书第114页。
    717 《福建省例》,“田宅例”,“禁革田皮田根不许私相买卖佃户若不欠租不许田主额外加增”条,转引自杨国桢书第115页。
    71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96页。
    719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720 《建阳富垅游氏宗谱》,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103页。
    721 凌火寿:《西江视臬纪事》卷二《评议平价禁祠本严霸耕条议》。
    722 王昉:《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723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91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24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5页。
    725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180、183、194、269、276、278页。
    72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4页。张传玺在该契约后的注中也认为:卖佃契就是出卖佃耕权(或称“田皮权”)的契约。这种田皮使用权的买卖,实际上就是买卖“小租”,出卖田皮权又称“小买”。据张鸿《量沙纪略》记载:“自左文襄派委盘升以后,有地粮分卖之举,银课租钱互相买卖者曰‘小租',地产互相 买卖者曰‘大租'。‘小租'有完粮之责,而无管地之权,‘小租'纳粮于官甚微,每年向‘大租'取偿者每亩二三百文。倘‘大租'将地买卖,必须向‘小租'过户;‘小租'将粮买卖,亦须通知‘大租'。”…………吴惟大所卖佃契,就是对田皮的‘小卖'。同年月吴惟大又立杜卖田租契,与此契实为“一田二契”。田租契即出卖田骨之契,是“大卖”。“大卖”必须起割税粮,“小卖”则无须过户。
    727 孔档3786·23,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第203页。
    72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14页。
    729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0页,。
    730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0页。
    731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732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
    733 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35页国立浙江大学、嘉兴县政府印行,1936年。转引自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分配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734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1940年。转引自这些张佩国《近代 江南乡村地权分配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735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480页。
    736 罗仑、景鲠:《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版;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
    737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131页,。
    738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分配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739 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740 周翔鹤:《清代台湾的地权交易——以典权为中心的一个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41 《大清律例 户律 典卖田宅》乾隆十八年条例。
    742 参阅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377等页。
    743 孔庆明等在《中国民法史》中的相关论述,张晋藩在《清代民法综论》中的研究以及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等也持相同的观点。
    744 张传玺等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745 田涛、宋格文、郑秦主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
    74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43页。
    74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34页。
    748 《闽南契约文书综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
    749 《闽南契约文书综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
    75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8页。
    751 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节卷,第114页。
    752 同上李力文
    753 《大清律例 户律 典买田宅》
    754 《大明律 户律 田宅》。
    755 田涛、宋格文、郑秦主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第88页。
    756 《大清律例》卷9,《户律 田宅 典买田宅 条例》。
    75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20页。
    75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50页。
    759 详细情况参看该契约以及所附的两份找约契,《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65-1168页。
    76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35页。
    76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11页。
    76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29页。
    763 《大明律 户律 田宅》。
    764 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31页。
    76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542页。
    766 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节卷,第113页。
    767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768 《乾隆朝山东宪规等六种》,载杨一凡、田涛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33页。
    769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明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541页。
    770 前揭滋贺秀三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第301页。
    771 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第8页,。
    772 《唐六典》卷二十。
    773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
    774 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文书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59页。
    775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0页。
    776 《光绪大清会典》卷一七。
    777 《大清现行刑律》卷五,《户律》。
    778 王旭:《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6年第4期。
    77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67页。
    78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659页。
    78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823页。
    78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929页。
    783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983页。
    78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80页。
    785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81页。
    786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6页。
    787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664页。
    788 这两份契约分别是《民国三十二年番禺县陈氏卖子送帖》(《考释》第1667页)、《民国三十八年新会县黄笑珍卖侄女送帖》(《考释》第1672页)。这两份契约都是广州附近地区的,具有语言上的同质性。
    789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6页。
    79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7页。
    79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218页。
    792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96页。
    793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96页。
    794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983页。
    795 《户部则例》卷三,《户口三》。
    796 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出版,第112-113页。
    797 张传玺等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7页。
    798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80页。
    799 在宣统元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规定“凡从前旗下家奴,不论系赏给、投充及红契、自契所买,是否数辈出力,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未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概以雇工人论”。这就从法律上废除了了在中国盛行几千年的奴婢制度。
    800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667页。
    801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359页。
    802 《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672-1673页。
    803 斯普林格尔:《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804 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一《田宅契券取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页。
    805 仁井田隆:《中国买卖法的沿革》,载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4页。
    806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807 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文书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808 黄时鉴辑点校:《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197页,转引自前揭郑文第61页。
    809 《老乞大谚解》,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的沿革》,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通代先秦秦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810 明万历年间《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沿革》,载寺田浩明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0-31页。
    811 明万历年间《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沿革》,载寺田浩明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3页。
    812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82页。
    813 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的沿革》,载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814 《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815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217页。
    816 《大清律例 户律 仓库上 钱法》。
    817 《大清律例 兵律 军政 私卖战马》。
    818 《大清律例 兵律 军政 私卖军器》。
    819 《大清律例 兵律 关津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820 《大清律例 总类 杖一百 工律》。
    821 《大清律例 总类 徒三年 刑例》。
    822 《大清律续纂条例》卷二《刑律》。
    823 《大清律例 总类 杖一百 刑律》。
    824 《大清律例 总类 徒三年 刑律》。
    825 《大清律例 总类 徒三年 兵律》。
    826 《大清律例 总类 杖一百 刑律》。
    827 王尔敏:《明清时代庶民的文化生活》,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47-170页。
    828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829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7页。
    830 《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831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94页。
    832 张家镇、孟森等编纂、王志华编校:《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9页。
    833 《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第519页。
    834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15-718页。
    835 张家镇、孟森等编纂、王志华编校:《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519,521页等。
    836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359页。
    837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9页。
    838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04页。
    839 《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1页。
    840 周枏:《罗马法原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15-716页。
    841 关于清代民族立法的情况以及其民族立法的宗旨可详参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42 《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第528页。
    843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7页;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248页.
    844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
    845 杨立新 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国两次民律草案的编修及其历史意义》——<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点校说明》,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846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847 《大清现行刑律》卷五,《户役》。
    848 《大清民律草案》第201条按语,转引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第58页。
    849 根据现代民法理论,不动产买卖契约在出卖人和买收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依然有效的,它标志着买受人获 得的是对人属性的债权,而经过登记之后。则意味着物权行为的完成,买受人获得了对世性的物权。
    850 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转引自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7页。
    851 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852 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7页。
    853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实跋: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5页。
    854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9-20页.
    855 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之附录《清代及民国法律文书选》,吉林人民了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页。
    856 与此直接相关主要著作包括:朱勇:《中国法制通史》(近代部分)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857 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858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859 岸本美绪:《伦理经济论与中国社会研究》,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第346-347页。
    860 岸本美绪:《伦理经济论与中国社会研究》,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第331页。
    861 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89页。
    862 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1.《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3.《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4.《唐六典》,程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
    5.《唐律疏议笺解》,刘俊文点校注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6.《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7.洪迈:《容斋随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8.黄时鉴辑点校:《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9.《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光绪大清会典》,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典藏。
    11.《大清现行刑律》,修订法律馆宣统元年(1906年),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旧书库藏。
    12.《户部则例》,国家图书馆古籍库。
    13.《清史稿》,中华书局缩印本1997年版。
    14.《大清会典事例》,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典藏。
    15.吴坛:《大清律例通考》,马建石、杨育棠校注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大清宣统新法令》,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本。
    18.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9.《清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
    20.《皇朝续文献通考》,卷4,民国四年本。
    21.《乾隆朝朱批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2.《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湖北谳文局,同治十一年本。
    23.席裕富、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94,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七十一年。
    24.曹仁虎:《皇朝文献通考》卷31,浙江书局,光绪八年印。
    25.贺长龄 辑《皇朝经世文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26.《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
    27.《湖南省例成案》,国家图书馆古籍库。
    28.《上海县续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4号,据民国一七年本影印。
    2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30.《乾隆朝山东宪规等六种》,载杨一凡、田涛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31.袁守定:《听讼·南北民风不同》,载徐栋编:《牧令书》卷十七,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32.万维翰:《幕学举要·总论》卷3,浙江书局光绪十八年刊本。
    33.(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官箴书集成本。
    34.(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35.(清)李之芳:《棘听草》,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清)叶晟:《求刍集》,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凌火寿:《西江视臬纪事》,国家图书馆藏。
    38.(清)卢崇兴:《守禾日记》,杨一凡、徐立志主编,苏亦工点校:《历代判例判牍》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9.汪辉祖:《汪龙庄遗书·病榻梦痕录》卷下,万有文库本。
    40.郭成伟等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1.陈全仑等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2年版。
    42.杨一凡 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3.陕西省紫阳县档案馆藏清代档案第21卷。
    44.《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出版。
    45.张传玺等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6.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8年版。
    48.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之契约选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9.罗洪洋:《贵州锦屏林契选编》,载谢辉、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0.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台湾历史文献丛刊《台湾私法物权编》(下),台湾文献委员会印行,民国八十三年。
    51.田涛、郑秦、宋格文等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华书局2001年版。
    52.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福建明清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3.《闽南契约文书综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
    54.杜文通:《沧州土地文书辑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6期,1988年第1、2、3、4期。
    55.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6册,齐鲁书社1988年版。
    5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二章汉大租第三节 典卖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一五二种。
    57.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6册,齐鲁书社1988年版。
    58.山东大学历史系编:《孔府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82年6月出版。
    5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60.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
    61.前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中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2.张家镇、孟森等编纂、王志华编校:《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3.其他少量个人收藏的契约材料。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
    4.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5.刘广安:《中华法系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朱勇:《中国法制通史》(近代部分)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10.李志敏主编:《中国民法史》,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
    11.叶孝信等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12.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民国六十八年版。
    14.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
    15.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6.朱勇主编:《中国的民法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9.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0.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刘家安:《买卖的法律结构——以所有权移转问题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
    23.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4.梅因著 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5.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26.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8.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9.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0.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1.周远廉:《清代租佃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出版。
    3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3.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34.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7年出版。
    35.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
    36.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分配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7.罗仑、景鲠:《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版。
    38.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9.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40.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1.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王尔敏:《明清时代庶民的文化生活》,岳麓书社2002年版。
    43.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4.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出版。
    45.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
    46.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7.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8.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49.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50.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51.周远廉、谢肇华:《清代租佃制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2.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出版。
    53.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4.尹伊君著:《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5.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6.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
    57.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59.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60.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1.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2.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岸本美绪:《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契约文书研究会的30年》,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2.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辩》,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首届中国法律史年会秘书组:《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届年会简报七》,1983年8月17日印发。
    5.霍存福、王宏庆:《吐鲁番回鹃文买卖契约分析》,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6.霍存福:《唐代不动产买卖程序考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加藤繁:《唐代不动产的“质”》,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
    8.苏亦工:《发现中国的普通法——清代借贷契约的成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9.郭建、姚少杰的《倚当、抵当考》: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刘斌:《敦煌七十四件买卖、借贷契约考述》,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巴蜀出版社1999年版。
    11.池田温:《中国古代租佃契》,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出版,龚泽铣节译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
    12.仁井田陪的《中国买卖法的沿革》: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木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通代先秦秦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出版。
    14.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15.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16.吕志兴:《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17.王德庆:《清代土地买卖中的陋规习惯——以陕南地区为例》,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3期。
    18.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和投税过割办法研究》,载《安徽史学》1995年第2期。
    19.霍存福:《唐代不动产买卖程序考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历代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21.岸木美绪:《明清时代的“找价回赎”问题》,载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 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木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23.王志强:《试析晚清至民初房地交易契约的概念—民事习惯地区性差异的初步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4.宋格文的《天人之间:汉代的契约与国家》: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5.寺田浩明:《关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6.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7.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载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民国90年版。
    28.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的“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29.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7月出版。
    30.李力:《清代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31.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的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批和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2.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和地位》,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33.高世瑜:《说“三从”: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家庭地位漫议》,载《光明口报》1995年11月20日。
    34.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商品买卖契约的法律文书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35.王旭:《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6年第4期。
    36.赵云旗:《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思考》,载《学术月刊》1999年第1期。
    37.周远廉:《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6期。
    38.何珍如:《明清时期上地买卖中的税契问题》,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8期。
    39.孙清玲:《略论清代的税契问题》,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0.金亮、杨大春:《中国古代契税制度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1期。
    41.卞利:《清代的江西契尾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42.陈铿:《中国不动产交易找价问题》,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5期。
    43.程延军、杜海英:《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初探》,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4.吕志兴:《我国古代居间制度及其借鉴》,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45.周翔鹤:《清代台湾的地权交易——以典权为中心的一个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46.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节卷。
    47.吕志兴:《中国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48.何柏生:《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含》,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49.周翔鹤:《清代台湾土地文书札记二题》,载《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4期。
    50.张研:《中国传统社会地权属性的再思考》,载《安徽史学》2005年第1期。
    51.王明东:《清代彝族地区的土地买卖、典当和租佃分析》,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52.魏天安:《从模糊到清晰: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之变迁》,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
    53.张小也:《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徐士林<守皖谳词>为中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54.拉蒙·H·迈耶斯:《晚清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5.李力:《清代民法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56.刘研:《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载《安徽史学》2005年第1期。
    57.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58.陈秋坤:《清初屏东平原土地占垦、租佃关系与聚落社会秩序,1690—1770》,载陈秋坤、洪丽完《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各处出版,2001年4月。
    1.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
    2.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3.罗海山:《传统中国的契约、法律与社会》,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4.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5.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人工林业中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云南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
    6.王德庆:《契约、习惯与社会秩序》,陕西师范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7.王成伟:《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变动的考察》,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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