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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法律地位之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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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动作频频,显示了其捍卫钓鱼岛“主权”的决心和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尤其是2012年9月日本政府上演购岛闹剧后,中日围绕钓鱼岛争端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笔者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划界问题都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如果这个前提没有解决,何来的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如今日本突显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其实质是想绕开和淡化琉球群岛(日本称之为“冲绳”)的主权地位问题,造成法理上的既成事实,是其巨大的战略阴谋。而恰恰琉球群岛的主权地位未定是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致命伤,从国际法角度戳穿日本的这一软肋,日本在东海海域的主权要求就会不攻自破,钓鱼岛争端也就迎刃而解。
     琉球群岛位居中日之间,是中国东进太平洋的咽喉之地,也是美国围堵中国第一岛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琉球自古自成一国,拥有悠久的王国历史和灿烂的民族文化,历史上是中国朝贡体系中坚定的一员。自1879年被日本武力吞并至1972年被美国“归还”日本,百年间,琉球的命运跌宕起伏、几经轮回。本文将以历史为主轴,从国际法角度,深入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演变过程,运用条约法的基本理论,考察与琉球相关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力图还原琉球主权问题的真实面目,从法理上论证至今琉球法律地位未定,日本和美国窃据琉球是非法、无效的。
     琉球从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论落成今天美国的军事基地、日本的“冲绳县”,并不是国际法使然,而是强权政治使然。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及民族自决原则,琉球人应该也必须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未来,行使民族自决权,推动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国际社会包括美日,也有义务支持和帮助琉球逐步走向自治或独立,恢复琉球国本来之面貌。
In recent years, Japan has constantly created disturbances on the Diaoyu Islands in order to defend "its own sovereignty" on the Diaoyu Islands, and also reveal its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Diaoyu Islands. Especially after September2012,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because Japanese government tried to buy the Diaoyu Islands. In my opinion, one premise on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and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is sovereignty issue of the Ryukyu Islands (Japan called "Okinawa") in international law. If we could not solve this premise, it is no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and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Now, Japan focuses on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and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The real essence is to weaken sovereignty issue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Japan also tried to constitute a legal fact in international law. That is the biggest strategic conspiracy. However, sovereignty issue of the Ryukyu Islands is the fatal concept in issue of the East China Sea. If we could resolve this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 Japan doesn't have any legal defense in sovereignty issue of East China Sea and of the Ryukyu Islands.
     The Ryukyu Islands are located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Because of their key position,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obstruct China into Pacific Ocean. Therefore, the Ryukyu Islands have significant strategic location. Since ancient times, Ryukyu was an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even had its own culture. In addition, there was a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In1879, Ryukyu was annexed by Japan. Over a century, people in Ryukyu have suffered. Until1972,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turned Ryukyu to Japan presumptuously. Upon these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this study is based on historical research to analyze developing legal status of the Ryukyu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this study is used basic treaty law theory to examine the legal effect of related treati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Thus, this study is tried to argue that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yukyu Islands is not legally determined, and also tried to recover the actual sovereignty issue of the Ryukyu Islands in order to prove tha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occupied the Ryukyu Islands is illegal and invalid.
     Ryukyu was an independent country, now become into a military base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Okinawa province" in Japan. The reason to form situation at present i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ffairs, not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According to United Nations trust territories and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people in the Ryukyu Islands shall have rights to determine their own future. We have to help people in the Ryukyu Islands toward autonomy or independence,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They also have obligations to support people in the Ryukyu Islands gradually toward autonomy or independence.
引文
1 唐淳风:《中国应支持琉球独立运动》,《国防时报》,2010年11月12日第020版。
    2 参见林泉忠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79.html。
    3 参见琉球独立党宫方网站http://www.bekkoame.ne.jp/i/a-001/。
    4 《学者称日本担忧中国索要冲绳反映自卑心理》,《环球时报》-环球网2010年8月23日报道。
    5 唐淳风:《日本没有资格与中国谈钓鱼岛》,《环球时报》-环球网2010年9月19日报道。
    6 参见林泉忠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9531006.html。
    7 以上是部分国内外学者对琉球问题的议论和看法,并不代表笔者的观点。
    8 徐勇:《琉球谜案》,《世界知识》2005年8月刊。
    11 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3 《中山世鉴》总论。
    24 《中山世谱》卷三“察度王”及《球阳》卷一“察度王”。
    25 赵尔巽要: 清史稿[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6 濑户口律子:琉球官话课本研究[M],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吴多泰中国语文研究中心1994年版。
    27 《中山世谱》卷四“尚巴志”;《球阳》卷一“尚巴志”。
    29 原文:“从此本国重师尊儒,始节音乐,不异中国”、“中山文风真从此兴”,《琉球国由来记》。
    30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七十五·四夷四·流球。
    31 原文:王宫正殿“为奉神门,左右三门并峙,西向,王殿九间,皆西向……左右两楼,北向,右为北宫,南向”,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二,第54页。
    32 原文:“冲绳道教思想浓厚,实因三十六华裔移民而起”,伊波普猷:《孤岛苦之琉球》。
    33 原文:(永乐22年,即1424年)“昔闽人移居中山者创建(天后)庙祠,为同祈福”,《球阳》。
    34 原文:“在福州遍寻地理先生,幸遇刘(希开)先生,就从他精学地理,悉受其秘书及大罗盘一面”,《那霸市史》资料篇第1卷6。
    35 梁嘉彬:《琉球及东南诸海岛与中国》,台湾东海大学1965年版,第161页。
    36 原文:“三月,掖玖人三口归化。夏五月,夜句人七口来之。秋七月,亦掖玖人二十口来之”,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40 大田昌秀:《占领下的冲绳》,岩波讲座-日本历史二-现代二,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98页。
    41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42—343页,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
    42 下村富士男:《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篇,第104-107页。
    43 史楠:《1879年:琉球的血色黄昏》,2005年第15期《世界知识》。
    44 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表示,“前年宄户(玑)大使(19世纪80代中日琉球谈判的日方代表)虽与贵政府和衷以商,然贵政府付诸罔闻,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1887年,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5页)。对此,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王家伦教授也认为,尽管“琉球原为中国的藩属”,但日本吞并琉球之后,“在法理上中国却始终坚持主权而未尝承认,因而成为中日的一大悬案”(郑海麟:《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台主权归属》,“前言”,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年)。
    45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49页。
    46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27-31页。
    47 原文:“内容包括向中国求援、向驻东京各国使节求助、原琉球高官拒绝就任新职、原高级官员间反对吞并的联署、罢工罢市、渗透到各地的‘血判书’联署、暴动、流亡中国、殉国等多种形态,其中以前高官为首的社会精英到中国求援的活动为期最久”,林泉忠:《三起三落的“祖国”:寻觅与犹豫》,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49.html/2008.07.21.
    48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11页。
    49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7页。
    50 日本外交文书[Z].东京:日本外务省,1964年,第271页。
    51 原文:“待琉球以礼,俾使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我贡事”,同上注。
    52 原文:“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同上注。
    53 日本外交文书[Z].东京:日本外务省,1964,第272页。
    54 原文:“琉球国陈情陪臣国戚紫巾官向德宏等,为下情迫切,泣恳恩准据情奏请皇猷,迅赐兴师问罪,还復君国,以修贡典事”,史楠:《1879:琉球的血色黄昏》[J],世界知识,2005,(15):60-62。
    55 左舜生:《左舜生选集》,中国近百年史料下卷[M].台北:大西洋出版社,1968,第394-405页。
    56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14页。
    57 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M],东京:至言社,1977,第118页。
    58 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M],东京:至言社,1977,第132页。
    59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M],台北,正中书局,1951年,第11页。
    63 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转引自"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 (1943/11/2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 p.324.
    64 同上注。
    65 声明全文如下:(1)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2)三国决不为自身
    66 《波茨坦公告》,来自《维基百科全书(中文)》,http://zh.wikipedia.org/zh-cn.
    67 参见徐世昌辑:《晚晴诗汇》第4册,中国书店影印1988年版,第915-916页。
    68 闻一多:《七子之歌-闻一多诗精选》,北岳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69 《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讲演》(1938年4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
    70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42/11/05), FRUS,1942, China, GPO, 1956,p.174.
    71 "Minutes of a meeting of the Pacific War Council"(1944/01/12), FRUS,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GPO,1961, p.869-870.
    72 原文:“琉球与我国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关系,仍应归属中国”,《对日和约问题》,亚洲世纪社1947年版,第10页。
    73 持“中国收回琉球”观点的人很多,具体内容可参见:王建民、王桂生、陈光辉编:《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组)(1947年7月-10月),《审议会秘书处资料组资料汇编第一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日本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18/761。
    74 原文:“《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领土以外之各岛应适用托管制,琉球应请联合国交中国托管”,《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日本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18/761。
    77 参见《中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79),第33页。
    78 参见《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50-1953)》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552页。
    79 参见《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1951年出版,第67-71页。
    80 《中日联合声明》,来自《维基百科全书(中文)》,http://zh.wikipedia.org/wiki。
    81 [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06-307。
    82 范宏云:《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83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40页。
    8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来自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7/content_5003752.htm.
    90 《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布莱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归属的发言(1971年6月17日)》,南方同胞援护会编:《冲绳问题基本资料集》。转引自前引[10],浦野起央等编书,第252页。
    91 原文:“对日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上,美国仅取得施政权,而非主权。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明报编辑部编:《中国领土钓鱼台》,1996年版。
    92 原文:“促进在一个独立、统一、对美国友好的、并且能够有效地阻止苏联在远东可能的侵略的中国建立一个稳定的、代议制政府”,美国外交文件集第七卷,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48年,第44页。
    93 大田昌秀:《占领下的冲绳》(岩波讲座-日本历史二三.现代二);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97页。
    96 FRUS,1950,Vol.VI,1976,pp.1297-1303.
    97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Volll,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57,pp.453-41.
    98 刘少东:《日美冲绳问题起源研究(1942—1952)》,南开大学博士论文,第60-61页。
    104 Robert D1 Eldridge.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Okinawa in Postwar U.S.-Japan Relations,1945-1952,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 Inc.,2001,p.320.
    105 FRUS,1950,Vol.VI,1976,pp.1199-201.
    111 梁淑英:《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1-92页。
    112 同上注。
    113 同上注。
    114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0页。
    115 原文:“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4页。
    116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6页。
    117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4页。
    118 同上注。
    119 同上注。
    120 J.G.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41-142页。
    121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4-75页。
    122 原文:“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5页。
    123 原文:“单纯的发现不构成对该地区的有效占领,但发现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发现者的国家建立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只要发现者的所在国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这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可以暂 时阻止他国加以先占的权利”,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6页。
    124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3页。
    125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6页。
    126 原文:“扇形理论是邻接理论的一个变种,它意欲按照领土构成的扇形,把南、北极分配给各邻接的国家”,(奥)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43页。
    127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7页。
    128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129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130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131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1页。
    132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133 原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8页。
    134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3页。
    135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3页。
    136 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0月,第171页。
    137 同上注。
    138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7页。
    139 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77页。
    140 原文:“在现代国际法上,时效作为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已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141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1页。
    142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143 J.G.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47页。
    144 (韩)柳炳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34页。
    145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146 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78页。
    147 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78页。
    148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
    149 (奥)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46页。
    150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3页。
    151 同上注。
    152 原文:“征服是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
    153 原本:“征服是在发动战争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是合法的时期被接受的领土主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2页。
    154 同上注,第83页。
    155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6页。
    156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3页。
    157 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0月,第176-177页。
    158 原文:“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159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85-86页。
    160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93页。
    161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7页。
    162 原文:“新国家所依据的基础,不过是将领土主权变成国家本身主权的情况加以明朗化而已”,J.6.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48页。
    163 原文:“民族自决原则对领土主权取得的适用从根本上变革了传统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
    164 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领土问题的基本立场》,对日平和条约关系准备研究(第六卷),第0290-0298页。
    165 刘少东:《日美冲绳问题起源研究(1942—1952)》,南开大学博士论文,第60-61页。
    66 下村富士:《明治文化资料从属》第4卷,外交编,风间书房,1962年,第201页-213页。
    67 新崎盛晖(日本冲绳大学法经学部):《现代日本与冲绳》,《开放时代》,2009年3月。
    168 林泉忠:《三起三落的祖国》,寻觅与犹豫,详见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49.html.
    169 蔡璋:《琉球亡国史谭》,台北:正中书局,1951.11。
    170 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第176-18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71 同上注。
    172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3页。
    173 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M],第105-106页,商务印书馆,1979。
    174 原文:“进贡之国并藩国,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并无所碍。七百年来,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然不因其屏藩罗马,遂谓非自立、自主之国”,惠顿,《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41-42页。
    175 王鑫,《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研究生法学,2009年02期。
    177 联合国文件,参考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537页。引自聂理刚:《联合国非殖民化机制浅析》,载于《国际论坛》2003年第3期。
    178 联合国文件,参考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537页。引自聂理刚:《联合国非殖民化机制浅析》,载于《国际论坛》2003年第3期。
    179 《联合国宪章》,来自联合国官网(中文),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
    180 陈印昌:《联合国托管制度研究——以1940年代为中心》,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2页。
    181 原文:“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问题”,《联合国宪章》,来自联合国官网(中文),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
    182 原文:“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鼓励对于个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宪章》,同上注。
    186 《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页。
    187 同上注,第19页。
    188 胡锡年译:《对华回忆录》,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
    189 《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30页。“明治四年十二月,我琉球岛人民六十六名遭风坏船,漂到台湾登岸,是处属牡丹社,竟被蛮人劫杀,五十四名死之,十二名逃生……又于明治六年二月(三月)我备中州人佐藤利八等四名漂到台湾卑南蛮地,亦被劫掠,仅脱生命。……我政府独怪土蕃幸人之灾,肆兵劫杀,若置不问,何所底止,是以遣使往攻其心,……不得已则稍示膺惩之势耳。”
    190 伊能嘉炬:《台湾文化志》,下卷,第96页,台湾文献会中译本,1991年。
    191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第6卷,第178—179页。转引自:第九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海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
    192 《日本外交文书》第七卷,第228-229页。
    193 王元樨著:《甲戌公牍钞存》,载于《台湾文献丛刊》,2001年第39期。
    194 《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61页。
    195 下村富士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缩,第104-107页。转引自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196 《九月十一日面论节略附四条》,一史馆,日本外务部档2155号。
    197 《九月十一日面论节略附四条》,一史馆,日本外务部档2155号。
    198 黄康显编:《近代台湾的社会发展与民族意识》,第237-239页,香港中华书局,1987年。
    199 同上注,第245-246页。
    200 王韬:《琉球向归日本辩》,《台湾文献丛刊》,第292种,第281页。
    20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第2版,第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02 同上注,第64页。
    203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71页。
    204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205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206 原文:“1880年,日清两国代表所议定的分岛改约案,因清廷未予签订,日方便终止了以后的交涉,但这并不表明从那时起日本即可独占琉球全岛,日本政府也承认琉球问题仍待交涉的悬案。虽然此一交涉案因1894年的甲午战争而告终止。但是,琉球瓜分案的存在明白的证明了在1880年以前日本未曾占领过钓鱼台列屿,甚至没有整个琉球群岛的意思”,(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贾俊琪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207 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第22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208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17页。
    209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
    210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
    211 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52页。
    212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
    213 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329页。
    214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
    215 管建强:《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www.npopss-cn.gov.cn/n/2012/0905/c219575-18927041.html.
    216 原文:“为了确保本指令的目的,日本领土的定义有以下构成:四个主要的岛(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国)以及对马诸岛,包括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诸岛(不包括口之岛)的大约1000个邻接小岛。不包括:(a)郁陵岛、竹岛(韩国称‘独岛’)、济州岛;(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诸岛(含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岛以及包含大东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中之鸟岛在内的所有其他边远的太平洋岛屿:(c)千岛列岛、齿舞群岛(包含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岛)、色丹岛。”“而且,特别要从日本帝国政府的政治行政管辖权排除的领域如下:(a)1914年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日本委任统治及其其他方法所夺取或占领的所有太平洋的岛屿;(b)满洲、台湾、澎湖列岛;(c)朝鲜以及(d)桦太”,管建强:《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www.npopss-cn.gov.cn/n/2012/0905/c219575-18927041.html.
    217 原文:“本指令的任何条款并不作为依据《波茨坦公告》第8条关于四大国对日本诸小岛的最终决定之同盟国政策”。
    219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
    220 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374页。
    221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 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旧金山和约》。
    223 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224 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225 原文:“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联合国宪章》,来自联合国官网(中文),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
    226 参见:Batty, Can An Anarchy be a State? 28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34, p.454.
    227 参见:Bernhard Knoll, United Nations Imperium:Horizontal and Vertical Transfer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the Concept of Residual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ized Territories",7 Austrian Rev. Int'1 & Eur. L.3.2002.
    228 参见:Alexandro Yannis. The Concept of Suspended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Eur. J. Int. Law 2002, Vol.13, No.5.
    229 同上注。
    330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
    231 《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第一条。
    232 《联合国宪章》第83条第一款。
    233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234 原文:“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联合国宪章》第76条第二款。
    235 参见“托管理事会”,来源于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6/16/content_921544.html。
    236 新琦盛晖著,胡冬竹译:《战后冲绳吏》,三联书屋,2010年版。
    237 参见“琉球百余年的独立复国运动:协助美反攻日本”,来源于http://history.huanqiu.com/globaltimes/2012-09/3125564.html。
    238 [琉球]山里永吉著,知日译:“冲绳人之冲绳”,(台湾)《中华杂志》,1972年第106期。转引自陈占彪:“琉球人:‘日本不是我们的祖国’”,《社会观察》,2012年第10期。
    239 原文:“对日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上,美国仅取得施政权,而非主权。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明报编辑部编:《中国领土钓鱼台》1996年版。
    240 Charmian Edwards Toussaint, The Trusteeship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 1976, pp.87.
    241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
    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英香港联合声明》。
    242 石源华:《论战后琉球独立及琉球归属问题》,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主办“第五届中华民国史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06年7月31日-8月1日,浙江溪口。
    243 山城善光:《荒野的火》,琉球新报,1982年3月15日—5月9日。
    244 石源华:《论战后琉球独立及琉球归属问题》,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主办“第五届中华民国史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06年7月31日-8月1日,浙江溪口。
    245 原文:“看琉球历史,可知他与中国一千年来息息相关,琉球之地理形势,于中国国防上是一道太平洋上不可或缺的堤防,琉球民族运动之目标在争取琉球归还祖国。今天琉球虽已挣脱日本之统治,但投入祖国怀抱,建立中琉一体之最终目的尚未达到,诚为吾辈同志最引为憾者”,《琉球与中国之关系》,转引自石源华《论战后琉球独立及琉球归属问题》。
    246 原文:“际兹国际形势荡动不停,对日和约也未签订,琉球归属问题尚未解决,琉球人民无不坐卧不安,转代表70万同胞谨呈如上,伏望祖国政府怀缅往昔,检讨现在,尽量采摘,从速收复琉球,则祖国幸甚!琉球幸甚”,同上注。
    247 同上注。
    248 参见林泉忠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79.html。
    249 参见琉球独立党官方网站:http://www.bekkoame.ne.jP/i/a-001。
    250 参见林泉忠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79.html。
    251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36页。
    252 原文:“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际责任,就是依照国际法,国家违反国际法或国际条约,以及做了某些国际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朱奇武著:《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98页。
    253 原文:“根据国际法,构成国家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有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或者国际条约的行为(即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第176-18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54-455页。
    254 同上注。
    255 王铁崖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246页。
    256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401页。
    257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1条。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正式记录补编第10号1(A/51/10)第107页。
    258 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41、46条。
    259 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44条。
    260 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4页。
    261 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17页。
    [1]琉球《历代宝案》(全15册)台湾大学影印本,1972年。
    [2]郑若曾:《筹海图编》,1562年。
    [3]夏子阳:《使琉球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1970年。
    [4]《中山世鉴》(向象贤撰,田岛利三郎抄本)总论,琉球大学附属图书馆伊波普酋文库藏本。
    [5]《球阳》(郑秉哲等撰),卷一“国初”,琉球大学附属图书馆伊波普酋文库藏书。
    [6]《中山世谱》,琉球大学附属图书馆伊波普酋文库藏书。
    [7]《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七十五·四夷四·流球
    [8]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二,第54页。
    [9]陈侃:《使琉球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1970年。
    [10]萧崇业:《使琉球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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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明实录》(全110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所影印本。
    [16]《清实录》(全60册)中华书局,1985年。
    [17]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文献丛刊》(全595册)。
    [18]《清季外交史料》(全5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
    [19]费信:《星棱胜览》,中华书局,195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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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中琉关系档案五编》,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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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王元樨:《甲戌公赎纱存》,《台湾文献丛刊》第39种,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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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郑有国:《中国市舶制度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
    [11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2005年。
    [116]胡锡年译:《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59年。
    [117](日)新崎盛晖(日本冲绳大学法经学部):《现代日本与冲绳》,《开放时代》,2009年3月。
    [118](日)新琦盛晖著,胡冬竹译:《战后冲绳史》,三联书屋,2010年。
    [119](日)伊能嘉炬:《台湾文化志》,下卷,台湾文献会中译本,1991年。
    [120](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贾俊琪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121](日)内藤湖南:《日本文化史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
    [122](日)琉球《冠船(?)付评价方日记》,台湾大学图书馆藏。
    [123](日)山里永吉著:《冲绳人之冲绳》,(台湾)《中华杂志》,1972年第106期。
    [124](日)浦野起央:《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布莱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归属的发言(1971年6月17日)》,南方同胞援护会编:《冲绳问题基本资料集》。
    [125](日)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社会文献出版社,2010年。
    [126](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
    [12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28](美)美国外交文件集第七卷,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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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见琉球独立党宫方网站http://www.bekkoame.ne.jp/i/a-001/
    [3]参见林泉忠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9531006.tml
    [4]《波茨坦公告》,来自《维基百科全书(中文)》,http://zh.wikipedi a.org/zh-cn。
    [5]《中日联合声明》,来自《维基百科全书(中文)》,http://zh.wikipedia.org/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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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林泉忠:《三起三落的祖国》,寻觅与犹豫,详见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93349.html.
    [8]《联合国宪章》,来自联合国官网(中文),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
    [9]托管理事会,资料来源于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6/16/content 921544.htm.
    [10]“琉球百余年的独立复国运动:协助美反攻日本”,资料来源于 http://history.huanqiu.com/globaltimes/2012-09/3125564.html
    [11]中英香港联合声明,来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1093.htm.
    [12]琉球独立党官方网站:http://www.bekkoame.ne.jP/i/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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