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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障的法律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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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农村及农业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从各个方面对农业进行扶植,对农民给予各种优惠,以求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正如古语所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给予农民各种物质上的优惠不如直接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使农民获得利用土地财产权利的机会,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彻底改变其整体落后的局面。建国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取得——失去——部分取得部分缺失的演进历史展现出其与我国法律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与特殊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机制有关,更与法的形式理性的稀薄有关。我国三农问题的经济根源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贫困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方面的不足,这种不足可在相当程度上归结于我国土地立法缺少现代法治之法所应具有的完备形式理性,特别是缺少现代社会法律所特有的以程序来制约权力以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任意侵害的完善规定。因此,建立符合现代法的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使法律真正担当起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使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
Three rural issues have always been bottleneck which concerns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To solve this problem as well as narrow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improve the farmers' living standard,the government has done much more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still more priorities have been given to farmers to inspire their positivity.However,as a Chinese ancient saying goes,“If you give someone fish,you feed him for a day.But if you teach him how to fish,you feed him for a lifetime.”It's better to render farmers just property rights than satisfy some of their material needs.With the backdrop of land rights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only the possession of land rights can be an opportunity for farmers to change their destiny.The progress of gaining or absence of farmer' property right in land shows the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armer' property right in land and the formalization-of law,witch relate with special power construction and its running,with the absent of formalization of law.This thesis,as far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rights and the justness of law is concerned,argues that the economic root of three rural issues lies in the poverty of farmers' land rights,which in turn lies in the fault of the law that is deficient in guarantee the farmers' land rights.The situation,that is a lack of necessary rational rules in land laws in this modernization jural society,in particular,coupled with a shocking absence of jural procedure to prevent the arbitrary violation from authorities to lawful rights,will have to pay for the debts.This thesis holds the view that it's essential and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jural system in accord with the modern law forms,in which law will be nothing bu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farmers' property rights.Only that can be a permanent cure for the three rural issues.
引文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第146-147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80页。
    [3]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
    [2]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45页。
    [4]北岳:《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载《法学》1994年第8期。
    [5][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4页。
    [1][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1-52页。
    [2]赵银翠、杨俊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及其历史发展》,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6期。
    [3]转引自唐清利、何真:《私有财产权的比较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648-650页。
    [2]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页。
    [2][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4页。
    [3]谢瑞智:《宪法辞典》,台湾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61页。
    [4]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0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版,张雁深译,第154页。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页以下。转引自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1]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2]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107页。
    [3]吴增基:《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4]尹力:《法治价值论》,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0页。
    [3][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5页。
    [1]孙莉:《程序控权与程序性立法的控权指向检讨——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个案》,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2]转引自孙笑侠、麻鸣:《法律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转引自陈瑞华:《通过法律的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2]转引自:陈瑞华:《通过法律的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3]夏锦文、王艳晖:《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4][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上 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8页。
    [1]胡乔木:《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
    [1]“过去山区农民一年只吃上一顿白面,现在则每月可以吃四五顿、七八顿。”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杜1991年版,第257页。
    [2]薄一波在评说50年代开始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时明确指出:“首先应当承认,在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农业
    [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1][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145。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113页。
    [2]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
    [3]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1]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
    [1]孙莉:《程序控权与程序性立法的控权指向检讨——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个案》,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1][美]朗·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2页。
    [2]《土地违法,中央还管得住地方吗?》凤凰宽频,http://phtv.ifeng.com/phoenixtv/74311618695004160/20060418/781002.shtml,最后搜索:2009-2-18。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洪朝辉:《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根源与治理途径》,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4期。
    [2]张伯荣:《从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看社会的公平正义》,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来源: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库。
    [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6][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周永坤:《规范权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谢瑞智:《宪法辞典》,台湾文笙书局1979年版。
    [9]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一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963年版。
    [1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13][德]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4][美]朗·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8][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0]胡乔木:《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21]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
    [22]《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3][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5]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6]王诗宗:《公共政策:理论和方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版。
    [1]陈瑞华:《通过法律的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孙莉:《程序控权与程序性立法的控权指向检讨—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个案》,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3]孙笑侠、麻鸣:《法律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4]夏锦文、王艳晖:《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5]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
    [6]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7]洪朝辉:《论社会权利的‘贫困'—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的根源与治理途径》,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4期。
    [8]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9]北岳:《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载《法学》1994年第8期。
    [10]赵银翠、杨俊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及其历史发展》,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6期。
    [11]唐清利、何真:《私有财产权的比较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2]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戒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3]吴增基:《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14]尹力:《法治价值论》,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1]张伯荣:《从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看社会的公平正义》,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土地违法,中央还管得住地方吗?》凤凰宽频,http://phtv.ifeng.com/phoenixtv/74311618695004160/20060418/781002.shtml,访问时间:2009-2-18。
    [3]陈锡文:“征地问题引发农民上访比重不足80%。”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0701/t20070130_1992213.htrn,访问时间: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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