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环境立法确定性命题的提出与展开——以固废法体系为例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Proposition and Deconstruction of Certainty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Taking the Solid Waste Law System as an Example
  • 作者:杜寅
  • 英文作者:DU Yin;
  • 关键词:环境立法 ; 确定性 ; 法律概念 ; 法律规则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legal certainty;;concepts;;legal rules
  • 中文刊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新型重点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与宁波市重点研究基地东海研究基地;
  • 出版日期:2019-05-28 08:47
  • 出版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0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环境责任界定与治理机制研究”(16ZDA072);;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设区市环境立法技术研究”(17YJC820007)
  • 语种:中文;
  • 页:47-56
  • 页数:10
  • CN:42-1627/C
  • ISSN:1671-0169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环境立法的确定性命题提出不惟是纯粹价值理论的逻辑推演,而是对中国环境法治需求与问题的回应。现阶段环境法律可司法性难题的解决、环境行政恣意的克制与环境善治的达成均高度依赖具有确定性的环境立法。在环境部门法的视野之下,这一命题需进一步在实证法上的技术转换,即将这一命题解构为环境法律概念的精确性、环境法律规则结构的完整性与环境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三个子命题相互耦合,所面临的立法实践难题与因应之策各有侧重。结合《固废法》规则实例,将上述命题具体化,提出针对性的立法技术路线。
        The certainty proposi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s not only a logical deduction of pure value theory,but also a response to the needs and problem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At present,the problem of the judic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laws,the restraint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re highly dependent o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with certainty.Under the view of environmental law,this proposition needs further technical transformation, that is, to deconstruct it into the accuracy of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integrity of the structure of environmental law rules and the certainty of the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rules.The three sub-propositions are coupled with each other with different emphases o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Taking the example of "solid waste law",this paper concretizes the above proposi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legislation technical route.
引文
[1] 岳彩申.经济法的形式理性[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命题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0(3).
    [3] [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M].张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徐显明,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 鲁楠.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自治[J].清华法学,2008(2).
    [6]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 张玉洁.法律不确定性命题的司法检视[J].法律科学,2015(3).
    [8]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9] 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方世荣.论公法领域中“软法”实施的资源保障[J].法商研究,2013(3).
    [11]朱继萍.法律规范的意义、结构及表达——一种实证的分析理论[J].法律科学,2007(4).
    [12]张淑芳.行政法规范术语与行政权范围问题探析[J].时代法学,2005(5).
    [13]陆宇峰.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与前景[J].清华法学,2017(2).
    [14]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① 本文选择《固废法》实例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笔者对中国、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固废法进行过系统的比较。法律文本确定性的差异性反映出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价值选择与立法技术成熟度。二是先后三次对杭州、重庆、宁波地区的固废法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对固废法的实施状况相对了解。三是系统梳理了近3年的环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与固废相关案件占多数,司法裁判的困境集中指向了立法的精细化。因此,本文所列举《固废法》实例主要是国内与国外差异性的法律条款、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问题、与典型的司法裁判。
    (1)解释方法的一般性排序: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排位越靠后的解释越需要借助法律外部的价值判断。参见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2)《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原规定于2002年《清洁促进法》,2002年至今17年尚未颁布;2016年修订的《固废法》第28条规定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1995年《固废法》第27条就予以规定,但1995年至今23年尚未颁布;《水法》第51条规定的“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2002年至今,仅在2015年颁布了部分行业的淘汰名录。
    (3)参见《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2016-2012)5.5.1固体废物solid waste。
    (4)Act for Promoting Closed Substance Cycle Waste Management and Ensuring Environmentally Compatible Waste Disposal,德国环境部官方翻译版本(英文),来源:https://www.bmu.de/。
    (5)Act for Promoting Closed Substance Cycle Waste Management and Ensuring Environmentally Compatible Waste Disposal,德国环境部官方翻译版本(英文),网址:https://www.bmu.de/。
    (6)此种观点为“法理论上的规范主义”,德国法哲学家冯·德尔·普佛尔滕将法的一切要素还原为法律规范的做法称为“法理论上的规范主义”。其意味着法律概念只是相关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概念的意义可以由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决定。丹麦法学家罗斯在1958年《哈弗法律评论》的著名论文“图图(TU-TU)”通过对原始部落习惯法概念研究,得出结论。法律概念是没有自身意义和语义所指的“傀儡”,他们只是呈现语言的实体,只有简化表达的功能。法律概念完全由包含它们的法律规范来决定和穷尽。参见舒国滢,王夏昊,雷磊:《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1-64页。
    (7)SOLID WASTE DISPOSAL ACT,网址:https://www.epa.gov/lep/simplified-chinese。
    (8)参见环境保护部:《提案复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46号建议的答复》,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jytafw/201709/t20170928_422767.htm。
    (9)无论我国司法裁判还是域外司法裁判均不能以职权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10)日本毒品及剧毒物品管理法,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 080页。
    (11)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室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网址:http://www.nbfz.gov.cn/art/2018/7/9/art_15939_2348210.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19日。
    (12)第16条规定:“政府应根据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有关的环境条件,分别制定出保护人的健康和保全生活环境的理想标准。前款的标准应该设立两种以上的类型,如果规定应该作为制定适用各自类型的地区或者水域的标准,政府应以政令规定之。可以将这种地区或者水域的制定权限委任给都、道、府、县知事。对于第一款的标准应经常基于适当的可续判断,并进行必要的修订。政府应当综合、有效和适当地采取符合本章规定政策的有关防止公害措施,努力确保第1款有关标准的贯彻执行。”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2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