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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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票期权产生于美国,因其对公司管理层产生的巨大激励和约束机制,已经扩张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据资料统计,1996年《财富》杂志评出的全球企业五百强中,89%的公司已经在其高级管理人员中实行了这种制度。我国近年来也有许多企业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随着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以及随后世通、施乐等公司财务造假案的暴露,股票期权制度正在接受考验。究竟这一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有无引进的必要,它在实施中会遇到哪些障碍,如何处理或者绕开这些制度障碍尤其是法律障碍,如何消除它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负面效应等问题不仅是我国企业界、经济理论界,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它需要人们做出结论。
    本文在介绍了股票期权的涵义、种类及特征,分析其法律性质之后,重点探讨了我国在实施股票期权时可能遇到和已经遇到的制度障碍尤其是法律障碍。股票期权在我国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存在的规则障碍会影响其实施及效果,因此应完善制度环境,健全法规体系,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对于股票期权的作用应当准确定位,既不能将股票期权对解决我国企业长期激励问题的作用绝对化,也不应因美国近期暴露出来的财务欺诈问题而将其彻底否定。股票期权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一方面,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股票期权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因此,我们要做的是:认真学习研究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原理、理论依据及具体设计原则,不断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认识偏差,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环境建设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各项配套制度建设,逐步为规范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引文
一、著作
    1. 陈清泰、吴敬琏主编:《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2. 叶永刚、宋晓燕、黄卓立:《股票期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黄钟苏、高晓博:《经理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第1版。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版。
    6.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 叶林:《中国证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
    10. 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二、论文
    1. 仲继银:《正确认识股票期权》,《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9月19日。
    2. 薛涌:《美国期权文化向何处去》,《国际金融报》,2002年7月26日。
    3. 张剑文:《经理股票期权的理论分析和技术设计》,《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10期。
    4. 王钰、章璐:《股票期权风险:国外的经验和启示》,《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第1期。
    5. 栾祖盛:《美国企业现行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问题与争论》,《南开管理评论》2000年第3期。
    6. 刘和平:《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
    7. 颜延、张文贤:《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8. 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9. 张凤香、李钢:《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经济与法》2001年第9期。
    10. 佟光临、雷艳智:《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11. 李黎明:《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法学家》2000年第4期。
    12. 景忠:《试析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实施的法律障碍》,《河北法学》2001年第 4期。
    13. 许香兰:《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14. 康均:《经营者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与环境建设》,《经济管理》2001年第10期。
    15. 刘鹏:《股票期权激励:人力资源管理新机制》,《国际经济合作》2001年第8期。
    16. 段亚林:《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比较及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6期。
    17. 杨家亲:《对股票期权及其会计处理的系统认识》,《会计研究》2000年第12期。
    18. 何红渠、肖绍平:《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初探》,《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3期。
    19. 姜丽勇:《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5期。
    20. 郑祥发:《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思考》,《福建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21. 焦津洪:《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国际商务》1995年第5期。
    22. Kerry Capell,Options For Everyone,Business Week,July 22,1996,pp.80-84。
    23. Jennifer Reingold,Richard A .Melcher,Gary Mc William,Executive Pay,Business week,April 20,1998,pp.60。
    24. Alfred Rappaport,New Thinking on How to Link Executive Pay with performance,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77 No.2,1999。
    
    1 股票期权有两种基本含义:一种是指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股票期权,一种是指作为长期薪酬制度的股票期权,本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后者。
    2 张剑文:《经理股票期权的理论分析和技术设计》,载《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10期。
    3 陈岚兰:《股票期权制造CEO富豪》,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4月22日。
    4 美国目前的会计制度没有强制性地将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成本列入公司的损益表内,而只是在报表的附注内说明股票期权对每股盈余的影响。根据安联保险旗下的投资银行Dresdner Kleinwort Wasserstein研究表明,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入账,那么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2001年的利润会下降30%。
    5 薛涌:《美国期权文化向何处去》, 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7月29日。
    6 裴少军:《股票期权弊端不少》, 载《经济参考报》2002年8月30日。
    7 仲继银:《正确认识股票期权》, 载《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9月20日。
    8 多为股份公司而少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具有人资两合性,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基本是股东,对股票期权激励的需求不及股份公司,而且其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不符合股票期权对股份流通性的迫切需求,因而在现实中较少采用股票期权制度。
    9 Survey Results: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s in the U.S, Copyright @1999,Hewitt Associates LLC.
    10 陈清泰、吴敬琏主编:《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1 激励性股票期权最初源于限制性股票期权(Restricted Stock Option),限制性股票期权后来被附条件股票期权所取代;1976年,美国国会废止了附条件股票期权;1981年,《经济复兴税收法案》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资料来源:黄钟苏、高晓博:《经理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12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只限于当前公司的员工,而不包括非公司员工的外部董事、顾问、供应商等;如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拥有公司(包括公司本身及母公司子公司)10%以上的股权,则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司股价的110%;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只能以现金行权。
    13 在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中,倘受益人在法定持有期(即授予日后二年,行权日后一年)内将股票售出,则该交易行为被视为“不当处置”,此股票期权将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而不再享有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
    14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股票期权只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形式让予他人。
    15 美国加州众智律师事务所著《IDEAS TURN INTO GOLD-A Legal guide for Hi-Tech Company》,台湾《商业周刊》出版社。
    16 刘和平:《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
    17 颜延、张文贤:《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8 国研网:《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预测分析》。
    1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20 严格来讲,股票期权制度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因为它必须借助于公司股票在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价格的业绩评价作用。但各国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差异使得在一些国家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如美国和日本法律均未限制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对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了规范,但也未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实施这一制度。
    21 各国法律多有此要求。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22条的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必须在被采用之前或之后的12个月之内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80条之19的规定,向董事或使用人付予新股认购权,应就可付予新股认购权的董事或使用人的姓名,付予认购权的股份的额面无额面的区别、种类、数量、发行价额、可使用新股认购权的期间及行使新股认购权的条件,由股东会出席股东2 / 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第02条规定,上市发行人或者任何附属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必须获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法国和德国也规定股票期权决议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22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仅能授予公司员工,而法律对非法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未作限定,实践中其范围扩大到关系企业的董事、员工、甚至管理顾问、律师以及其他服务的提供者。日本《商法典》第280条之19规定公司可以向董事或使用人(即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股票期权可以授予公司或者关联企业的职工和业务执行员。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08-1条、第208-4条和第208-8-1条的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除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室成员、公司职工外,还包括参加公司成立工作以及为确保公司的存续而与职工一起购买多数表决权的公司的自然代理人。
    23 这在人力资本密集的高科技企业表现更为明显。例如,著名的微软公司、雅虎公司和美国在线公司就实行全员股票期权计划。
    24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08-6条规定不得将期权给予拥有10%以上公司资本的职工和公司代理人。而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拥有公司10%以上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并且其参加股票期权计划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者等于授权日公平市价的110%,并且必须在授予5年后方可行权
    25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80条之19。
    26 参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7章第03条。
    27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22条的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格必须大于或等于授权时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当某经理人拥有该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10%以上投票权的股票时,如果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而非法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则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
    28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第17章第03条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者股票之面值(以较高者为准)。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08-1条规定,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的正规市场或者二等市场登记上市时,行权价不得低于认购日前二十场股票交易牌价的平均价的80%。
    29 偶尔会有公司允许员工在期权授予后的任何时间行权,但同时会规定,如果员工在特定日期前离开公司,公司有权回购相应的股票。
    30〔美〕国家员工所有权中心所编《股票期权的理论、设计与实践》,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84-85页。
    31 如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22条的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出售必须同时满足在期权获得日满两年后和行权日一年后的条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而要同时满足此条件,就必须有一年的等待期。
    32 新加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是依照所发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来定,若行权价等于市场价,等待期则为一年;若行权价是市场价的一个折扣,等待期便为两年。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等待期为两年。
    33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22条的规定,股票期权可以执行的期限是在授予之后的10年之内;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7章第03条的规定,必须行使期权认购证券的期限从授出日起计不得超过10年;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89条之19的规定,可行使新股认购权的期间不得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起经过10年后的某日;股东大会关于新股认购权的有关决议仅就决议日后1年内赋予的新股认购权有效。
    34 参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7章第05条。
    35 参见前引陈清泰、吴敬琏主编书第211页。
    36 库存股票,是指公司取得的自己股份。它是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重要来源之一。欧洲和日本对取得自己股份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法例。原则禁止主要是考虑公司与股东人格之独立与公司资本维持,例外许可则是在股票期权制度中允许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37 参见前引陈清泰、吴敬琏主编书第212-213页。
    38 新华社:《我国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股票期权制"试点》,载聪科资本营运企划网(www.smartplan.com.cn)。
    39 上海市委组织部[沪]委组(1999)661号《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
    40 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印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4日。
    41 北京市体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1999年7月28日。
    42 当时的媒体宣传以及以后的一些论著多称这些实践为“股票期权”。如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 《武汉将股票期权纳入年薪制,三上市公司董事长获股票奖励》以及叶永刚、宋晓燕、黄卓立:《股票期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第八、九、十章。
    43 北京市体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1999年7月28日。
    44 马连杰:《经理股票期权与我国现代企业的治理》,载中国人才在线(www.chinajobonline.com)。
    45 如北京的10家试点企业都不是上市公司,而《上海市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实施期股(权)激励。
    46 如《上海市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济南市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杭州市国企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等。
    47 张剑文:《经理股票期权的理论分析和技术设计》,载《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10期。
    48 余珊萍、林辉:《经理股票期权激励若干问题的探析》,载《中国软科学》年第8期。
    49 [美]科斯、哈特、斯蒂格里茨等著:《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
    50 参见前引陈清泰、吴敬琏主编书第16页。
    51 国研网:《“索克斯法案”补漏股票期权约束机制》。
    52 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就是赠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公司对经理人赠予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价低于赠予日股价时,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确认报酬成本。由于上市公司出于业绩的考虑,都将行权价等于或高于赠予日股票市价,导致这些公司的报酬成本为零。就理论而言,内在价值法不仅会计处理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内在价值法已经遭到各方面的批评。
    53 公允价值法。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著名的"布莱克.斯考来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tesoption pricing modle)"计算确定,而且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因此,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从发展的角度看,公允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广阔,它不仅适用于股票期权,也适用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但这种方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形成不利影响。
    54 授权资本制只要求章程记载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总额,不要求股东认足所有股份公司即可设立,也不限制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对于未认购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分一次或者数次发行完毕。
    55 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为了避免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大量用于缴纳高额所得税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
    56 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57 张凤香、李钢:《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经济与法》2001年第9期。
    58 法定资本制秉承的是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注册资本额,注册资本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并缴纳后公司方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则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由股东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59 景忠:《试析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实施的法律障碍》, 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60 折衷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公司设立时不要求股东认足章程确定的全部股份,只要求认足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公司法对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额一般加以限制)并缴纳股款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
    61 参见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3页。
    62 许香兰:《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63 允许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能造成监管部门难以判断该行为是自身炒作还是合法回购等问题。
    64 《公司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5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3号文《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应符合“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上市公司申请增发,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虽然可低于6%,但须满足“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由主承销商说明公司的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及出具分析报告。
    66 郑祥发:《对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思考》,载《福建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67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董事、监事任职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一定限制。根据其公司法第197条、第227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在任期中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的1/2以上,超过1/2时,董事、监事当然解任。并规定董事、监事在任期内有股份增减时,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
    68 参见前引陈清泰、吴敬琏主编书第211页。
    69 参见前引陈清泰、吴敬琏主编书第163页。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009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72《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今天起下调至2‰》,载《证券时报》2001年11月16日。
    73 何红渠、肖绍平:《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初探》,载《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3期。
    74 许香兰:《对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75 Opt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Issued 10/95).
    76 Statement No.123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Issued 10/95).
    77 段亚林:《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比较与借鉴》,载《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9期。
    78 法玛:《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1965年发表于《商业学刊》。
    79 靳云汇等:《中国证券市场半强态有效性检验》,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1期。
    80 叶林:《中国证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
    81 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后来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分别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67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并以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对知情人员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
    82 《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4 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琼民源”、“银广夏”、“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事件皆属此类。
    85 2000年来,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等。
    86《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探析》,http://www.cnstock.com.cn。
    87 高利:《加强信息披露任重道远》,载《证券时报》2000年12月1日。
    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6月决定在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的基础上,对部分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核的试点。
    89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素质与培训:变革时代的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载《管理世界》1998年第4期。
    90 向强:《国有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意义》,载《财经科学》2000年增刊。
    91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92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与监督》。
    93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
    94 所谓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95 焦津洪:《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载《国际商务》199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