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排除了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和社会的发展,逐渐凹陷出制度上的设计缺陷,由于行政立法监督无力,在制定和发布上缺乏严格的程序,个别行政规章部门本位、地方本位思想严重,政府组成人员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热衷于“一枝笔”签署文件,引发了大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权,在我国,这些行政违法处于无力救济的状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只是“参照”规章,可见规章不是法。《宪法》第一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只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并没有规定不得同规章相抵触。由此可见,只有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才可以使我国现有司法监督制度完善起来。
     本文以行政规章为重点建构了我国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认为,所谓“参照规章”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包含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司法审查,也包含了对行政规章的间接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和宪政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把行政法规应纳入违宪审查,行政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应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也是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行政规章的概述,作者首先从行政规章的制作主体、层级效力、区域局限性的特征入手,阐明了行政规章的性质及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特殊的法律地位,进而引出了对行政诉讼法五十三条中“参照规章”的不同理解。第二章行政规章司法审查的现实分析,从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迫切性和可行性两个点展开,充分的正式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迫在眉睫且确实可行。第三章是我国行政规章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设计,分别对受理法院模式、层级、原告的起诉资格、法院的判决模式和效力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意见。
China'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12, of the right to excludeadministrative rules, including the abstract of judicial review. Now with therule of law and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ag out graduallyinstitutional design defect, Chief legislative oversight weakness in theformulation and promulgation of the lack of strict procedures, individualdepartments base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mentality serious, thegovernment is composed of the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keen on "a pen"signing documents, triggered a lo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llowing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tort law, in China, These administrative lawat the state unable to relief.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52, 53, a court in a case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based on local laws, but the "light" rules, regulations can be seen not in thelaw. "Constitution" Article 100 stipulates that the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people's congress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regulations, only different Constitution,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canbe inconsistent, and provisions shall not contravene the regulations. Evidently,only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can we make ourexisting judicial system imperfect.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key to the maincourt for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This paper that the so-called "lightregulation" is the people's court for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judicial review,China's current judicial review system, which not only contains the specificadministrative acts of direct judicial review, also contains a pair of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direct judicial review. According to China's system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prac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in my view,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reviewunconstitutional, The follow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egulatorydocuments should be explicitly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Thisis not only the rule of law in today's world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as wellas putting the "respect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thrust of the Constitution,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an important measur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outlines th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author's firs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rom the main production, the level of effectiveness, limitations of the regionalcharacteristic, and clarifies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nature ofour legislative system in the special legal status, in turn leads to the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53 "light regulatio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ChapterⅡ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reality,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rom judicial review into the urgency and feasibilityof two spots. Full official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reviewimminent is feasible. ChapterⅢis administrative rules, judicial review ofthe specific design of the system, namely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Court modelevels, plaintiff to sue, the court's decision mode and effect and the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revisions.
引文
① 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5年版,第472页。
    ②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舨,第566页。
    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伸》,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 《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67页。
    [2] [英]惠尔:《现代宪法》,甘藏眷等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3] 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4] 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
    [5] 参照规章这种做法,最早出现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中称,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在办案中参照执行。
    [6] 姜明安:《行政法与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页。
    [7] 胡铺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7页。
    [8]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页。
    [9] 笑侠:《论新—代行政法治》,《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
    [10] 州[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米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5页。
    [1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12] [英]惠尔:《现代宪法》,甘藏春等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1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14]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页。
    [15]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页。
    [16]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17] 胡建森:《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83页。
    [18] 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7期。
    [19] 以上数据分别引白《中国法律年签(1999年)》,页118、119、127。
    [20] 江必新:《是恢复,不足扩人——谈<若十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7期。
    [21] 《法制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22] 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章“行政规章的性质解析”。
    [23]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40页。
    [24]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2页。
    [25]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26]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页。
    [27]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页。
    [28]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
    [29] 雷丰超:《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及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二期。
    [30]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页。
    [31] 孟宪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32] 王德意、龙飞:《行政诉讼实务导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3]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2页。
    [34]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90页。
    [35]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6页。
    [36]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88页。
    [37]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1995年版,第645页。
    [38] 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521页。
    [39] 王敬波:《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40] 马怀德:《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载于《中国泫学》,1998年第2期。
    [41]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页。
    [42] 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① 转引白:[意]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卷首引语。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3] 王宝明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 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 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6]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 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 王明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1] 王明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 王明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 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 王德意、龙飞著:《行政诉讼实务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5]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90页。
    [16] 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6页。
    [17]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2页。
    [18]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88页。
    [1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20] 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2页。
    [2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页。
    [22]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71页。
    [2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页。
    [24]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25]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4页以下。
    [26] 王宝明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7] 王敬波:《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28] 刘善春:《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29] 郑传坤:《我国应当建立行政法院》,载《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
    [30] 陈有西:《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索》,《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31] 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32] 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利2002年版,第302页。
    [33] 瓦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34] 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35] 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36] 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37] 刘俊祥:《论对我国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现代法学》[J],1999年第6期。
    [38] 程宗璋:《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文管见》,《行政论坛》1998年第4期。
    [39] 李振华:《论行政规章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与法》[J],2002年第6期。
    [40] 毕可志:《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我见》,《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0年2月。
    [41] 甘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诉讼法律网2004-6-18。
    [42] 崔卓兰:《行政规章可诉性之探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43] 彭建民:《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探析》,《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第1期。
    [44] 陈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探讨》,《青海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5] 闰桂贞:《行政规章的可诉性研究》,《理论与实践》[J],2000年第4期。
    [46] 张弘,王立:《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存在价值的几点思考》,《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7] 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48] 孟宪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49] 罗文燕:《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思考》,《杭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50] 邵俊武:《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51] 董小波:《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等。
    [52] 崔卓兰:《行政规章可诉性之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53] 吴期、易继松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54] 彭建民:《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探析》,《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55] 都玉霞:《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浅析》,《政法论从》1998年第2期等。
    [56] 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57] 闰桂贞:《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行政与法制》2000年第7期。
    [58] 林文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59] 江必新:《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