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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律令文书所见借贷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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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Study of the Loan Relationships Seen from the Legal Instruments of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岳麓秦简)
  • 作者:朱德贵 ; 齐丹丹
  • 英文作者:ZHU De-gui;QI Dan-dan;Institute of Economics,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 关键词:岳麓秦简 ; 律令文书 ; 借贷关系
  • 英文关键词: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岳麓秦简);;legal instruments;;loan relationships
  • 中文刊名:SHXZ
  • 英文刊名:Collected Papers of History Studies
  • 机构: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8-03-01
  • 出版单位:史学集刊
  • 年:2018
  • 期:No.17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赋役制度研究”(16FZS004);;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出土资料所见秦汉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16ZSD01);;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科建设项目(HX2016001)之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HXZ201802007
  • 页数:12
  • CN:02
  • ISSN:22-1064/K
  • 分类号:69-80
摘要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律规范借贷关系的新史料。这些史料表明,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官府对民间"相贷资缗"的法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更修"。简文还显示,在此之后,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否则官府可以"勿听";而此前若"不券书讼",官府则"为治其缗,毋治其息"。不仅如此,秦官府亦制定了官方的法定利率,因此,秦的借贷关系其实是一种古典借贷关系,并非为一种纯粹的"封建高利贷关系"。尤为重要的是,这批岳麓秦简不仅向世人清晰地展示了一批秦律规范公私借贷行为的法律文本,而且还披露了一些当时公职人员在出公差时向沿途"县官"借贷粮草的历史真相。
        A number of new historical datum about the loan relationship in Qin Dynasty were disclosed in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岳麓秦简) published recently. These new materials illustrate that the Qin government conducted a large-scale revision about loan relationships in thirteen years of emperor Qin Shihuang( 234 BC). The bamboo slips also show that after this year,people must hand the loan contracts over to the government. Otherwise,the government cannot accept it. Qin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official legal interest rate. Thus,the loan relationships in Qin Dynasty are actually a classical debtor creditor relationship rather than pure feudal feneration. And above all,this batch of Yuelu bamboo slips demonstrate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text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public and private lending,and the historical fact that the public officials can borrow rations and forage from the county magistrates along the way when they were on a business trip.
引文
(1)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97页。
    (2)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53-56页;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6-325页;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刘秋根:《关于汉代高利贷的几个问题---与秦晖同志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368页;朱红林:《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沈刚:《新出秦简所见秦代市场与商人探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
    (1)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38页。
    (2)(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2702页。
    (3)(清)戴望:《管子校正》,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五)》,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409页。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4-195页。
    (5)根据简文内容可知,此处“吏归休”之后应为顿号,它其实与后两者形成了一种并列的关系。只有如此理解,简文文意才能通达,且符合逻辑。
    (1)学术界对秦汉借贷之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如秦晖先生认为,秦汉时期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古典借贷,与“封建高利贷异质”;而刘秋根先生则认为,秦汉时期的借贷,其本质是一种高利贷。分别参见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刘秋根:《关于汉代高利贷的几个问题---与秦晖同志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2)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25页。
    (3)(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0页。
    (4)(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页。
    (5)(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第276页。
    (6)《汉书》卷六《武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8页。
    (7)《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8页。
    (8)换言之,秦王政十三年前,该律应归入“内史律”;而此时间之后,则纳入了“廷律”。
    (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5页。
    (10)(《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1页。
    (1)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2页。
    (2)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双方相互熟悉,有的无须借助中间人亦可达成借贷契约。
    (3)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文中仅标注简号,下同。
    (4)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文中仅标注简号,下同。
    (5)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版。文中仅标注简号,下同。
    (1)尽管简282.5缺载债务人信息,但“任者同里徐广君”一语即可证明,债权人“召胜”、债务人和“任者”皆为同里之人。
    (2)《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第3690页。
    (3)《汉书》卷八五《谷永传》,第3460页。
    (4)《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913页。
    (5)《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第447页。
    (6)《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第503-504页。
    (7)总体而言,秦汉借贷关系确实是一种古典借贷关系,将之完全称为“封建高利贷关系”,似为不妥。下节将具体分析这一问题。
    (1)朱汉明、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2)朱汉明、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109页。
    (3)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4)陈松长等:《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中西书局2014年版,第73页。
    (5)《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72-3273页。
    (6)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如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与秦汉时期国家规定的年借贷利率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7)刘秋根:《关于汉代高利贷的几个问题---与秦晖同志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1)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154页。
    (2)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8页。
    (3)朱德贵、庄小霞:《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4期。
    (4)文献记载还显示,有些富商大贾甚至“焚削文契”,放弃所拥有的债权(本金和利息),如《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载:“(樊重)其素所假贷人闲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9页)
    (5)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第295页。
    (6)《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80-3281页。
    (7)《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7页。
    (8)《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2页。其中,豪强权贵所持有的借贷资本一般具有逐利的贪婪性,他们或“取息过律”,或强行“假贷”,故这种借贷资本对社会的破坏性更大。
    (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当然,这种借贷关系又可称之为“官私借贷”。
    (2)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第296-304页。
    (3)如《史记》卷九三《陈豨传》:高祖十一年十二月(前196年)“王黄、曼丘臣其麾下受购赏之,皆生得,以故陈豨军遂败。”(第2641页)
    (4)由于这种举债于官府的情况属一种特殊之优待政策,其利息或很低,或为一种无息放贷。
    (5)例1中之“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一句,似乎不宜断开,当改为:“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只有如此,其语义更显通达明晰。
    (6)由例3中之“上夺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一语来看,秦削夺某人之爵位的行政程序应分为两部分:第一,上书丞相。经由丞相审核后,被夺爵者名册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第二,丞相审核后,再上书御史,最后由御史裁定。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秦凡涉及兵卒“购赏贳责(债)”和爵位的举措皆由御史确定和裁决。
    (7)在简310/0358中,“以所贷多少为偿”之后应为句号。因为简310/0358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支付“禁钱”的手续问题;另一层意思是讲处罚违规官吏的规定。
    (8)“从事公”一词出自云梦秦简《仓律》简49。
    (1)关于“司寇”“隐官”和“黔首”等举债官府的简文,岳麓秦简也有记载,如其简文曰:“黔首及司寇、隐官、榦官人居赀赎责(债)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贷食,以平贾(价)贾,令(简259/0793)食(?)居食为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债)为吏县及署所者,以令及责(债)券日问其入,能入者。(简260/0795)”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3-154页。
    (2)根据简文中之“内史言”可知,秦“内史”当主管官府手工业及军粮借贷等事宜。
    (3)参见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171页。此类官府追债文书在里耶秦简中共计有12份,为节省篇幅,此不赘引。
    (4)《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2页。
    (5)相关研究请参阅大庭脩:「漢代官吏の勤務規定-休暇を中心として-」、『聖心女子大學論叢』4、1954年;赵沛、王宝萍:《西汉居延边塞休吏制度》,《西北史地》,1994年第1期;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205页。
    (1)邢义田先生曾针对简E.P.T59:357解释说:“这虽然是关于省卒的休假规定,很可能边塞上其他类的‘卒’,甚至‘吏’都是如此。”参见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二》,《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72页。
    (2)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二》,《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578页。
    (3)至于“乘马服牛”,《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公徒执之。”孔颖达疏曰:“古者服牛乘马,马以驾车,不单骑也。至六国之时始有单骑,苏秦所云车千乘、骑万匹是也。《曲礼》云前有车骑者,《礼记》汉世书耳。经典无‘骑’字也。炫谓此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欲共公单骑而归。此骑马之渐也。”参见(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2110页。
    (4)《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31页。
    (5)《后汉书》卷一○《梁皇后纪》,第443页。
    (6)《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附孙邓骘传》,第614页。当然,言“乘”为四者,先秦经典文献也有记载,如《孟子·离娄章句下》:“抽矢叩轮,去其金,发乘矢而后反。”赵岐注曰:“乘,四也。”参见(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2729页。又,《礼记·少仪》:“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孔颖达疏曰:“‘其以乘壶酒、束修、一犬赐人,若献人’者,四马曰‘乘’,故知四壶酒亦曰‘乘壶’。”参见(汉)郑玄注,(唐)陆德明音义,(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514页。
    (1)正如前文所述,这些律文文本还得到了大量传世文献的印证。
    (1)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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