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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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中国,“权力制约”因子日趋活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已成为执政党的重要目标,其也必将成为上至国家政治生活、下至司法领域具体案件办理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其中不仅包括侦查权、公诉权,还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等,从而检察机关也被个别学者称为“法官之上的法官”,1其拥有的权力也可能成为“权力之上的权力”,因此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公诉权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共同拥有的权力,由此也给各个法域的互相学习、比较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作为法治建设后来者的中国,公诉权因其主体定位的独特、与其他司法区域规定的差异,也引起了对公诉权制约模式的极大争论。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已成为当前社会、学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其在司法领域的权力发布了一些措施,如强化版的“三级审批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起诉听证制度等,而学界则较多从“普遍真理”入手,强调法官对公诉权的制约。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一般学者、专家的建议,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被切实适用的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未见吸收;鉴于这部法律在公诉权规范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目前为止的各种探索、建议可能都因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还无法真正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为此,探索之路仍漫漫,“同志仍须努力”。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权力之一,公诉权虽没有如同审判权般受到重视,但其可以延伸到侦查程序、贯穿于审判程序,并成为两者链接的桥梁;作为其主体的检察机关,被宪法钦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可见其作用和地位的不同一般。但公诉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其可能造成的滥用和对权利的威胁是与生俱来的,对公诉权制约的探讨在理论上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实中也是绵绵不绝。
     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文本看,审查起诉的过程存在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不足,以及检察官审查的行政化、书面化和决定的不独立等问题,审查起诉的救济则存在检察机关自我主导、自我评判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审前公诉权的正当化程度不够。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看,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当事人的权利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检察官办案的法定独立性受到不当影响,审查起诉存在着不当的中间处理,审查起诉后的救济效果不理想等,如此,审查起诉程序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从世界各主要法域的制度情况看,以公诉权制约为基本目标,公诉权正当化的途径呈现多样性,包括公诉权行使前的准备、公诉权行使的程序和对公诉决定的救济等,前两者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程序,1最后一者是审查起诉的救济程序,而他们更为关注的就是后者。相比于域外的公诉权正当化形式,中国的审查起诉救济无法照搬域外,而审查起诉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则为通过程序正当化公诉权提供了可能。从现有的一些实践改革和学者的各种建议分析看,已得以推进的改革不少都是“动机不纯”、效果难料;各种建议很少得到实务界的回应,不少也存在违宪、违法,甚至涉及到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实施困难较大。不仅如此,这些改革虽不能说完全无理,但是否一定必须如此实施,从而在司法领域大动干戈,论证不多,最后大多也只能限于“讨论”层次,没有上升到实践层次,更别提制度层次。中国审查起诉中的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有一个独立的程序作为支撑的平台,即审查起诉程序,这是许多司法区域中没有的。考虑到这一特点,笔者认为,通过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设计与改革,使该程序具备司法化的运作特点,从而成为审前程序正当化公诉权的主要途径。如此,既遵守当前的宪法规范、检察机关定位,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行性。
     本文共有六个部分,除导言外,各章节内容大体如下:
     第一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界定,从而奠定程序正当化的基础。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是在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侦查过程及结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起诉的一个专门程序,其在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结果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虽都是正当化公诉权的一种形式,两者也有密切的关系,但在所处的阶段、对公诉权制约的特点、目的、主体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节指出,中国当前在立法上、理论上都未将审查起诉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与该程序本身的地位并不相称;审查起诉程序不仅有独立的任务,主导的公诉权也呈现裁断职能,且当前的程序也为这一权力运作提供了空间,应当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第三节指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公诉决定和出席法庭等权力,相对于在法庭审判中的公诉权具有三方格局,其正当化得到相当的保障,在审查起诉中的审查与决定的权力缺少恰当的监督;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不仅是因公诉权滥用的可能,也是权力监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需要。第四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一个环节,是以诉讼认识论作为科学性基础,风险管理论作为合理性基础,诉讼目的论作为效用性基础,而程序正义论则是整个程序的基本保障。
     第二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本章主要是对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性情况与具体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与调查,以点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提出在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当事人参与以及审查处理等四个方面的正当性缺陷。第二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进行考察。笔者通过对全国各地20个左右的基层与地市级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问卷调查与座谈,展现当前实务人员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当事人权利保障、影响办案人员的因素、审查起诉中的中间处理、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粗略建议,以了解实务人士的回应。第三节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进行全面总结。一方面,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正当化,如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检察机关的主导与能动和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等,但其却存在检察机关一家独大,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参与不足,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程序逻辑不显,以及程序的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笔者也尝试性的探讨了造成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如对检察机关定位认识的混乱、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误读、人治理念的作祟、权利保护意识与权力服务意识的冲突等。
     第三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本章主要是对两大法系及法系融合的主要国家、地区审查起诉的制度与部分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展示,以探讨域外审查起诉程序中具有共性意义的经验与规律,从而为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之用。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美国和英国的审查起诉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第二节则以当前法系融合较有特点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特性,文中也作了单独的介绍;第三节则是对三类审查起诉情况的大总结,既提出了各个法系的分经验,也对所列各法域的总体特点予以分析,并结合中国审查起诉的特点,提出完善中国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公诉权正当化的必由之路。
     第四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宏观思考。本章主要是对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商讨。全文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包括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要求,而实体正义方面要求程序正当化必须具有合目的性、进步性和有效率,程序正义方面则要求正当化必须在裁断者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和程序的理性方面有所体现。第二节则是讨论检察机关在正当化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应有地位。在对各主要司法区域中检察机关定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立法上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客观公正义务是其普遍的义务,但检察机关从来也没有如同法官般的独立性;至于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立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学理上的见解是五花八门,实践中也呈现多面性,而笔者最后也认为检察机关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存在行政式或司法式的多种选择;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然是法律监督者,可以充当裁断者,但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节指出,当前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侦查、对案件处理及程序自治方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变异,过多强调对侦查的强化、对审判的输入和证据的补充,不利于司法效率和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将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重定为监督侦查、制衡审判和正当化公诉权。
     第五章是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当前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上的多种探索,包括法官审查模式、社会监督模式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无法堪当正当化公诉权的大任。第二节则是对公诉权正当化的惟一合理之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分析程序主导者、程序的参与者、程序适用的对象、审查的形式、律师介入、证明标准等八个程序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普通型、特殊型的不同构建。第三节则是解决审查起诉程序完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疑与配套问题。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可能遇到效率与公正的冲突、自侦案件的正当性难题、侦查机关的角色变化、以及审查起诉的阶段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冲击,但这些本身都不会形成真正的问题;同时,作为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检察中立、公检法关系方面应当予以适当微调。
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checks on powers have becomeincreasingly active in China. It is an important aim for the ruling party to put the powersinto the system of the cage and form punishment mechanism,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security mechanism to combat corruption, which will also become the important contentfocused on from the political life of the national level to the specific cases in judicial field.Procuratorate in China is entitled to the power of legal supervision, which includes not onlythe power of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but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over investigativeorgans and judicial organs as well. And so, the procuratorate is called the judge’s judge bysome scholars, which has the power over the other powers. Procuratorate throughout theworld has the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ion, which is convenient for different legal regionsto compare, refer and study from each other. In China, the mode of checks on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has caused great controversy because of its unique character anddifference from othe judicial regions. The necessary of checks on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has reached a consensus among the current society,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and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lso issues some measures within its authority, such asthree levels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andnon-prosecution hearing system and so on. However, the academic circle prefers checks on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from the judge based on the universal truth. It is a great pity thatthe amendments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2012adopt nothing from the advice of thescholars and experts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ssued by Supreme People'sProcuratorate.
     In view of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se two legal documents in regulating the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the author doesn’t thinks that different kinds of exploration and adviceup to now can really cause the the attention of lawmakers because of their congenitaldeficience and cquired disorder. And so,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and we have to workhard.
     As one of the three major powers in criminal procedure, although the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is paid less attention to than the adjudicative power, it can be extendedto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nd the whole trial procedure and becomes a bridge betweenthem.
     Procuratorate which has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is the legal supervision organconfirmed by Constitution, which has special function and position. But as a kind of power,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can be abused against the rihhts from the beginning.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chechs on it in theory.
     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based on the system in China has someproblems such as the closed procedure, the litigants’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administrationized and written examination, lack of independent decision and self-directedand self-evaluating relief procedure, which lead to the problem of the justification of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In reality, there isn’t a common agreement on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th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are intentionally orunintentionally ignored; the prosecutors cannot handle the cases independently withoutundue influence; there exists something improper in the process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and the effect of relief is not ideal. All the problems above mean that there is a great spacefor improving 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The main legal regions all overthe world take the checks on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as a fundamental goal and make theways of justifying it varied which include the preparation and procedure of exercising thepower and the relief for the decis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The preparation and procedureof exercising the power are involved with the process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and therelief for the decis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is its relief procedure. However, it is not a goodchoice to copy the relief procedure for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completely and theindependence of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makes the justification of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through the process possible.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variousproposals from the scholars and some practical reforms, the effect of the reform havingbeen promoted is unpredictable because of some reformer’s impure motives. There is littleresponse from the practical circle to the various proposals, most of which areunconstitutional or illegal and difficult to implement because they are involve with the major change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We cannot say that these reforms are totallyirrational, but it is a question whether they have to be implemented as that which will causea great change in the judicial area. In addition, they lack further argumentation and most ofthem will only be confined to discussion, and cannot be applied into the practice, not tomention the system level.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in China is exercised by theprocuratorate, which has an independent process as a platform, that is, the prosecutionexamination procedure, which many judicial regions don’t have. And so, the author thinksthat the main way to make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justified is to make the operationof the procedure judicialized by the way of the necessary design and reform of it. That notonly complie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ositioning of state agency, but also hasconsiderabl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and its main contents besides the introduction areas follows: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improvement on the procedure ofcriminal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so as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process. It is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prosecutionexamination procedure is a special proces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litigants to examineand verify the investigation conclusion and decide to prosecute or not, and it has its owncharacteristics in the subject, the object, the content, the method and the result.Examiningthe prosecution by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court are different ways to justify the publicprosecution power which have close relationship, and also have difference in the stage, thecharacteristics checking the power, the aim,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The second sectionpoints out that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in China is not an independentprocedure in legislation or theory, which is not consonant with its status.On the one hand ithas its independent tasks,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has judicialnature and the current procedure provides space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power. And so, the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procedure. The third sectionpoints out that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includes the power of examining theprosecution, deciding the prosecution and appearing in court. The three-party pattern in thetrial ensures its justifica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examining and deciding the prosecution,it lacks proper supervision. Therefor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procedure is not only a need for preventing the abusement of the power, but also a need forpower supervision, judicial justic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judicial practice.The fourth sec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procedure should take the litigation epistemology as scientific basis, the risk management theory as a rational foundation, the litigation purpose theory as an effient base and theprocedure justice theory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improving the whole procedure.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ystem and practice of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prosecution examination in China.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firstsection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system of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 prosecutionexamination in detail,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defects of justification in four aspects suchas the object of examination, the way of examination, the litigants’ participation and thedisposal after examination. The second section explores practice of the procedure ofcriminal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by the ways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discussion withthe prosecutors from15people's procuratorates, which mainly focus on their basicknowledge of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the security of the litigants’ rights,the elements influencing them, intermediate procedure in the process of the examinationand the relief for the decis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for the response from them. The third section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s the lack ofjustification for he procedure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On the one hand the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has justified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to a certainextent, but there still exists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dominance of the procuratorates, the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the suspect and the victim, theprocedure of restricting the power and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the opaque procedure.On the other hand, the author also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causes including the confusedunderstanding of the status of the procuratorates,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centralism ofjudgment, the idea of ruling by man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ideas of right protectionand power service.
     The third chapter explores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abroad,which presents the systems and practice of the procedures of main countries and districtsbelonged to two legal systems or a mixed one in detail to discuss common experiences andrules so as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 in China.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explores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n the procedures of main countriesfrom two legal systems such as France,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Kingdom. The second section explores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n the procedures ofmain countries and districts where two legal systems are mixed such as Japan, ChinaTaiwan and Russia, and introduces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lonebecause of its uniqueness. The third section summarizes 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examination from three legal regions, which puts forward the experience of each legalsystem and analyzes their overal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way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 in combination with its characteristics in China.
     The fourth chapter explores the improvement on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prosecution examination in China at the macro level, which mainly discusses some basicproblems about it. The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points outthat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includes two aspects: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former requires the procedure to bepurposive, progressive and efficient and the latter requires that the procedure will embodiesthe adjudicators’ justice, the litigants’ participation and procedural rationality.The secondsection discusses the status of the procuratorates in the procedur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procuratorates are never pure judicial organs in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positioning them in the main judicial regions, which are more lik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and never indenpendant like the judges, even though they take the objectiveness andfairness as their common obligations. As for positioning them in China, they are legalsupervision organs legislatively and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views about that theoretically.The author also thinks that they are legal supervision organs in nature which have differentchoice on the way to exercising the power such as administrative way or judicial way. Inthe process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they are legal supervision organs, but they can beadjudicators.The third section points out that the fun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prosecutionexamination in China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handling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caseand procedural autonomy which has changed in practice. It is unfavorable for the judicialefficiency and justice to emphasize too much on strengthening the investigation, enteringinto the trial and supplementing the evidence. Therefor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procedure of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is functioned as supervision on the investigation,checks on the prosecution and justification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The fif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prosecution examina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points outthat the explorations to improve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such as the reviewby the judge, the so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supervision within the procuratorate, have theirdisadvantages and cannot justify the public prosecution power. The second section putsforward concret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dure on the basis ofanalyzing the director, participants, object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ocedure, the way ofexamination, the lawyer’s intervention and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e third sectiondiscusses the questioning in the process of improvement and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As for the conflict of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he justification of self-investigation cases, thechange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role and the division of the stage in the prosecu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they are not real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curatorialneutrality,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the procuratorates and courtsand the procuratorial check-up system shall be appropriately adjusted.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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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程序性讯问与实质性讯问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刘志伟、李建明等:《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实证研究》,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刘志伟、李建明等:《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实证研究》,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2刘志伟、李建明等:《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实证研究》,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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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董文才编著:《新编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6关于提起公诉阶段是否存在、能否成为独立的阶段,下文将有详细论述,在此暂且不论。
    1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页。
    1韩红兴:《中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2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2具体参见谢小剑著:《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88-189页。
    1张穹主编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一次提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诉讼阶段”地位。转引自周士敏:《审查起诉论要》,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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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冯英菊:《审判中心观与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周士敏:《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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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士敏:《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由审判中心说到诉讼阶段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3较为著名的有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111页;汪建成著:《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302页;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4-258、306-309页,等。当然,陈瑞华教授实际上有点反对审判中心论,其提出了“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虽然两者并不是同一范畴中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在其裁判中心的结构中仍然是法院的裁判,仍然是法院在审前程序的延伸,是审判中心论的一种形式,详见其著作第66-67页。
    2林钰雄:《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中国法走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1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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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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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4葛洪义:《略论中国法律制度的正当化问题》,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1陈瑞华:《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1[德]托马斯·维特根:《刑事诉讼致力于事实真相么——一个德国人的视角》,吴宏耀译,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507-523页。
    2杨波:《诉讼认识论探究——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求是学刊》2011年第3期。
    3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4刘燕:《案件事实,还是叙事修辞?——崔英杰案的再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1钟开斌:《风险管理:从被动反应到主动保障》,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11期。
    2卓志主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赵延东:《解读“风险社会”理论》,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6期。
    2季卫东:《依法风险管理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3钟开斌:《风险管理:从被动反应到主动保障》,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11期。
    5刘婧:《哲学视野中的当代风险管理创新》,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6季卫东:《依法风险管理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王小钢:《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评<风险社会>和<世界风险社会>》,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2张秀兰:《社会抗逆力:风险管理理论的新思考》,载《光明日报》2009年2月10日第11版。
    3洪丹:《突破审判惯性须有足够说服力》,载《南方日报》2011年7月14日第2版;王和岩、刘长:《死刑改判忧思》,载《新世纪》2011年第32期;武威、谢欣阳:《“赛家鑫”翻案成风?》,载《广州日报》2011年8月4日第17版。
    1张寒:《曾审赵作海三法官停职》,载《新京报》2010年5月15日第14版。
    2季卫东:《依法风险管理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3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2陈建军:《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3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89页。
    4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5陈建军:《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6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4-46页。
    7易延友著:《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1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7页。
    2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肖仕卫:《纠纷解决:一种新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杨正万、杨影:《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反思》,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3马明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1[德]托马斯·维特根:《刑事诉讼致力于事实真相么——一个德国人的视角》,吴宏耀译,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507-523页。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Edgar Bodenheimer: The Case Against Natural Law Reassessed,17Stanford Law Review39,1964, pp45-49.
    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4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5[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
    6陈瑞华著:《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9-68页。
    1陈小文:《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2[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3[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1页。
    4杨立新著:《刑事诉讼平衡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5[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0-81页。
    6[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1页。
    7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3页。
    2蔡宝刚:《增进法律信用与塑造法律信仰——法的现代性语境下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3罗尔斯将程序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笔者此处用的“不完善”就是取其“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中的涵义。具体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3页。
    4吴丹红:《刑罚的“实报实销”》,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3期。
    1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8页。
    1陈瑞华:《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思考》,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2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谈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3林劲松:《中国侦查案卷制度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4期。
    4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5李爱君著:《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0页。
    1王昕著:《公诉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以C市30年公诉工作为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70-71页。
    2[美]沃尔特·李普曼著:《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72-73页。
    3[意]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徐航:《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审查起诉环节为视角的观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1汪海燕:《论刑事程序倒流》,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2[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1马静华:《刑事审限:存废之争与适用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曹炳增著:《无罪辩护——十起辩护成功案例及诉讼程序的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254页。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页。
    3沈德咏、江显和:《公诉转自诉程序检讨》,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
    1叶青、阮忠良主编:《中国审判公开问题的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0页。
    1陈瑞华:《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1左卫民、郭松、李扬:《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郭松:《实践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4日第7版;徐航:《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审查起诉环节为视角的观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1[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120页。
    1徐航:《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审查起诉环节为视角的观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2周力:《补充侦查提纲亟待规范》,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18日第3版。
    1陈瑞华:《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2林钰雄:《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中国法走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3
    1高一飞等著:《检察改革措施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8页。
    2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5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5页。
    1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7页;谢佑平:《历史视野和文化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模式》,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1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吴纪奎:《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2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3页。
    3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5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汤维建:《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2童心:《中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26页。
    1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140页。
    2郭松:《实践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4日第7版。
    3成懿萍:《刑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2010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
    1王岩、孙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9期。
    2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1页。
    3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4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103页。
    3Perrot,Roger,Institutions judiciarires,Paris:Montschrestien2006,p40.转引自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4Guinchard, Serge, Institutions juridictionnelles. Paris:Dalloz2007, p822.转引自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1[法]贝尔纳·布洛克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1[法]贝尔纳·布洛克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页。
    1左卫民、万毅:《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9页。
    2[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1[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250页。
    1有关德国《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具体参见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09-318、320-323页。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1Zuberbier, Gerhard, Einführung in die staatsanwaltliche Praxis: mit zahlreichen Mustern. RichardBoorberg Verlag1991, S.105.转引自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2[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2林钰雄:《论中间程序——德国起诉审查制度的目的、运作及立法论》,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
    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4德国在1994年的无罪判决率达到3.1%。具体参见李昌盛:《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5[美]琼·雅各比著:《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刘赓书、赵文科、廖增昀、吉达珠、张薇、谭超杰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2[美]琼·雅各比著:《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52页。
    3美国的逮捕相当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的拘留,而且拘留的时间也较短,基本不产生羁押的后果。
    4[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283页。
    5[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1[美]琼·雅各比著:《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2[美]琼·雅各比著:《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75-376页。
    3[美]琼·雅各比著:《美国检察官研究》,周叶谦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94-296、344-345页;[美]约书亚·徳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著:《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4[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0-753页。
    2张鸿巍著:《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5-90页。
    1[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772页。
    2[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4-768、772-777页。
    1[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2[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0-817页。
    2[英]里约翰·J·爱德华兹著:《皇家检察官》,周美德、张学进、陈詠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
    3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4[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5《皇家检察官准则》2010年2月版,第3.2.
    5[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4[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269页。
    1[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2页。
    2[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284页。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6、54-56页。
    1[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291页。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5、142页。3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日]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林青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本章中没有特别注明的关于日本《刑事诉讼法》或《检察厅法》的内容也都出于这两本著作。
    3[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1[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2[日]本土武司著:《犯罪搜查》,弘文堂1978年版,第61页;转引自[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76页。
    4[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132页。
    5[日]三井诚著:《刑事程序法》(2),有斐阁2003年版,第35页;[日]田代则春:《起诉犹豫制度的今日课题》,载《警察学研究》1989年第60卷第4号。转引自[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7徐尉著:《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269页。
    1对检察审查会内容的介绍主要参考徐尉最新翻译的《日本检察审查会法》,参见徐尉著:《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0-346页。
    1徐尉著:《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
    1[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0页。
    2[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3徐尉著:《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4根据1996年的统计,除去违反交通法重新计算以后,起诉率仅为26.1%(以人数为单位);具体参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根据2007年的统计,起诉率仅为39.6%,起诉犹豫率为58.3%;具体参见[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5[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1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下)》,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3[俄]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刘向文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页。
    1[俄]古岑科主编:《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286页。
    1[俄]古岑科主编:《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6页。
    2该独任法官并非是预审法官或其他独立于庭审的法官,一般都是正式审判时的法官或合议庭的成员之一。具体参见[俄]古岑科主编:《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
    1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2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1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1[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2李山明:《法国检察官之宪法定位与变数——从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3月29日<梅多梅夫>案谈起》,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8期。
    1孙长永著:《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6页。
    2[美]约书亚·徳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著:《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3Caroline Harlow, U.S. Dep’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Defense Counsel in CriminalCases1(2000).转引自[美]约书亚·徳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著:《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4[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1宋英辉:《国外裁量不起诉制度评价》,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2侯晓焱:《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
    2[德]托马斯·魏根特:《刑事诉讼关涉真实嘛?——一个德国的视角》,冯俊伟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
    2[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18页。
    1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1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8页。
    2蔡秋明:《法国检察制度简介》,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
    1[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谢小剑著:《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291页。
    1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1[意]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程序与民主》,翟晓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93页。
    2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1页。
    3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307页。
    1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王春法:《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特点及其含义》,载《学习与实践》2002年第11期。
    2[美]乔治·萨顿著:《科学史和新人文主义》,陈恒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3陈学权:《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4陈学权:《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1陈学权:《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有关科技证据立法问题的研究可以参见陈学权:《中国科技证据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
    1期;关于加强对程序运作的管理可以参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司法程序合法公正》,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31日第1版。
    3[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4[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1[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页。
    1许章润著:《说法活法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1陈瑞仁:《检察官的公正性》,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3沈语冰著:《透支的现象——现代性哲学引论》,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8页。
    2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葛洪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
    1杨力著:《司法多边主义——以中国社会阶层化发展趋势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2甄贞等著:《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58、95-113、194-213、256-268、313-349、395-400、472-485页。
    3钟凤玲:《从诉讼法的角度观察检察制度——兼论检察官之定位及立法》,载《检察新论》2009年第6期。
    1李山明:《法国检察官之宪法定位与变数——从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3月29日<梅多梅夫>案谈起》,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8期。
    2李山明:《法国检察官之宪法定位与变数——从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3月29日<梅多梅夫>案谈起》,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8期。
    3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4德国学者多灵等人的观点,具体参见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1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167页。
    2[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3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171页。
    4[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45-353页。
    5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510页。
    1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 Prosecutorial Investigations.(February2008), Standard1.2.
    2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 (Third Edition).1. The Prosecutor’s Responsibilities,1-1.1PrimaryResponsibility.
    1Berger v. United States,295U.S.78,88(1935).
    2[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3[美]葛斯曼:《检察官维护事实真相之义务》,邝允铭译,载《政大法学评论》2010年第116期。
    4朱朝亮:《从检察官天职,回首检改十年》,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
    1朱朝亮:《评公诉权滥用论——以日本实务及学说为中心》,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7期。
    1李昕:《俄罗斯联邦检察权性质初探》,载《学术探索》2009年第2期。
    2《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于2009年进行了修正,具体参见赵路译:《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
    1Julie O’Sullivan,“The Independent Counsel Statute: Bad Law, Bad Policy”, American Criminal LawReview, Spring,1996,463.
    2Ken Gormley, Monica Lewinsky,“Impeachment, and the Death of the Independent Counsel Law: WhatCongress Can Salvage from the Wreckage-A Minimalist View”,60MD. L. REV.97(136),2001.
    3朱朝亮:《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之定位》,载《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0年第15期。
    4钟凤玲:《从诉讼法的角度观察检察制度——兼论检察官之定位及立法》,载《检察新论》2009年第6期。
    5朱朝亮:《从检察官天职,回首检改十年》,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
    1林钰雄:《开启检察官定位的新纪元》,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8期。
    1杨云骅:《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检察官的地位与职权》,载《检察新论》2010年第7期。
    2李征著:《中国检察权研究——以宪政为视角的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4页。
    1许章润著:《说法活法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3郝银钟:《检察权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陈卫东:《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4谢佑平、闫自明:《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5彭勃:《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1倪培兴、王玉珏:《论中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检察权——司法权性质与检察机关定位问题的法理学考察》,载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163页。其实该学说也赞成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但其在论证时更多侧重于检察权就是司法权,笔者将其放在“司法权说”中加以例举。
    2陈光中等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204页。
    4徐益初:《析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
    1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中国检察机构改革》,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张智辉著:《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6页。
    4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载《法学》2000年第2期。
    5孙谦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9-200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3页;在该文中列举了许多学者对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论证,但从具体的作者看,绝大部分都是从事检察实务工作的人员。
    1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王松苗:《公诉改革:能否两全其美?——关于公诉工作改革重心的采访与思索》,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
    3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2号;柴春元、张安平:《以改革推动“严打”在“严打”中深化改革——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综述》,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7日。
    1许永俊、程晓璐:《海淀区<检警关系指导规则(试行)>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王新友:《高检院介入调查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载《检察日报》2012年8月30日。
    4岳红革:《西安规范提前介入工作》,载《检察日报》2012年8月30日。
    5秦莹、程明水、唐红娟:《广东检察机关介入小悦悦遭碾压案》,载《检察日报》2011年10月21日。
    6王新友:《检察机关介入央视大楼火灾调查涉案嫌犯被控制》,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1日。
    7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
    8黄继坤、肖南锋、喻建平:《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基于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实思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警关系课题组”:《检警关系现状与问题的调查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下)。
    1高宝钧、李士坤等著:《哲学原理疑难问题研讨》,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甄贞等著:《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6-570页。
    2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3魏宏著:《权力论》,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6-21页。
    4王建华主编:《宪法学新论》,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5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210页。
    6[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7页。
    7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5页。
    8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9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1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陈卫东:《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高一飞等著:《检察改革措施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8页。
    3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陈海锋、王幼君:《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
    2郭济主编:《政府权力运筹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6页。
    3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甄贞等著:《21世纪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3页;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1储国樑等:《检察一体化的权力制约》,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229页;童建明等:《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6-82页。
    2储国樑等:《检察一体化的权力制约》,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245页。
    3童建明等:《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陈文兴:《检察一体化制度设计中的两个难题》,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
    4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1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1周力:《补充侦查提纲亟待规范》,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18日第3版。
    3周萃芳:《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4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226页。
    5徐航:《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审查起诉环节为视角的观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周萃芳:《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6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1陈霄、范琳琳:《律师阅卷遭遇选择性执法》,载《法制周末》2011年8月11日。
    2周健辉:《律师阅卷亟待解决四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10日。
    1杨晓静:《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1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2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1陈岚、高畅:《试论中国公诉方式的重构》,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2阮丹生:《关于建立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3施业家、谭明:《论公诉权的规制》,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4韩红兴:《中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1宋世杰、张佳华:《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科学建构概论》,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6期。
    2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3潘金贵著:《刑事预审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312页。
    1曹文安著:《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368页。
    1曹文安著:《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73页。
    1刘磊:《不起诉裁量权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
    1兰耀军:《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2施业家、谭明:《论公诉权的规制》,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2刘磊:《不起诉裁量权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
    1郭方武、李清华、雷秀萍:《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咋这么多》,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1日;宋安明:《高检院部署打击职务犯罪专项行动》,载《检察日报》2002年5月30日。
    2但伟:《正确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推进检察改革》,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
    1赵阳:《人民监督员64%不同意见获采纳》,载《法治日报》2010年10月29日第5版。
    2陈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3刘邕麟:《对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以A市B区人民检察院为范本》,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1杨廷文、王静:《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3期。
    2《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路径与未来展望》,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3期。
    3陈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1陈卫东、孙皓:《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1陈国庆著:《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2陈卫东:《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3彭东:《检察一体化下的公诉机制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4储国樑等:《检察一体化中的权力制约》,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248页。
    5童建明等:《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87页。
    1谢小剑著:《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9-372页。
    2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冯中华:《论中国语境下检察一体化的实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
    4从境外对检察一体的目的来看,主要是打击犯罪说、防范误断滥权说、国会责任说和统一追诉法令说;具体参见林钰雄著:《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7-107页。
    1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田美妍、戚进松:《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制约之完善》,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2黄维智:《不起诉制度听证程序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8页。
    1[德]格尔哈德·恩格尔:《知识的狂妄——哈耶克与卡尔·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转引自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载《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6卷第1辑。
    2叶青、阮忠良主编:《中国审判公开问题的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5页。
    3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4叶青、阮忠良主编:《中国审判公开问题的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1[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80页。
    1倪业群:《律师帮助权: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1黄津澄:《刑事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研究》,2011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2林钰雄:《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中国法走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3Zur Problematik vgl. nur F.C. Schroeder, Die Gesamtprüfung der Verfahrens-fairness durch den EGMR,GA2003,293ff.转移自林钰雄:《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中国法走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1陈瑞华:《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8页。
    1赵宁、虞浔、卜磊:《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韩大元:《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载《检察日报》2012年12月4日。
    1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1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霍绍周编著:《系统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5页。
    4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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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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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7、《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